2016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意见》明确,(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企业投资建设水泥项目属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在发布《目录》的通知中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在2018年1月1日后备案建设的水泥项目执行工信部2017年12月31日下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之前备案建设项目执行之前工信部下发产能置换相关规定,同时须按国办发34号文件规定,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
2018年8月5日工信部办公厅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严肃产能置换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通知》强调,各地负责建设项目备案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严格把好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备案源头关口,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建设项目。对项目业主报送的拟建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坚持采信企业承诺与现场核实查验相结合,细致甄别置换方案特别是所用产能指标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溯清产能指标源头。对跨省开展产能置换的,公示前应由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
综以上文件所述,新建水泥项目应在备案前开展产能置换。对于拟建项目的产能置换如何进行都已有明确规定,政策界线非常清晰。对于在2017年及之后开工的水泥新建项目,从立项程序上实行备案管理。在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
如果在2017年开工的项目,却在2018年建成点火投产后再履行产能置换程序,召开跨省开展产能置换听证会,补办相关产能置换手续,那这些项目本身是不是合规,确给业内留下了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