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一词在业内又因产能置换有点热了。之前热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为了将技术改造项目挤进基本建设项目,明明是改建性质的基建项目冠以异地技术改造项目,避开计委由经委口审批。现在,企业是投资主体,新建、扩建、改建、改造都是投资建设,不需包装了,异地淡出了视野。这里所指技改的异地一般仅指本市(县)以外地方。而在产能置换中异地则应是指本省(区、市)外别的省(区、市)。
对于水泥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进行产能置换,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国发〔2013〕41号文件明确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按新要求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国发41号文件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
跨地区产能置换就是业内所称异地产能置换。国办发〔2016〕34号文件要求,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有在同一地的,也有不在同一地的,所以,从政策上讲,产能异地置换从来都未暂停过。
去年年底,工信部出台《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办法》明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文件规定,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办法》规定,产能置换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办法》再次明确,支持产能异地置换。
前两年实行同一控制人企业间产能置换的政策是在一段时间内,为促进企业的联合重组,行业的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所采取的措施。
对于一些竞争乏力的生产线退出应该有更多市场化手段。有优势企业可能只要产能指标,不需购进不动产。而准备退出企业,往往单打独斗“小家子”经营居多,转型又需要资金。从行业来说,通过减量置换,压减了产能。对优势企业通过生产线旧颜换新貌,升了级,生产要素配置更上了一层楼。
话说回来,按水泥供需规律,需求过了拐点后是奔着下降去的。出现竞争乏力生产线越来越多是大趋势。对现在就处在竞争乏力生产线早脱手或许早主动。否则,到时有可能想脱手都难,悔之不及。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明确,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构建绿色产业链体系。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行动计划》要求,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这就表明中央明确要求,一是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二是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三是重点区域严禁新增水泥产能,即在重点区域通过置换方式也不允许新增产能;四是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水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即通过置换项目能不能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还不一定,也就是能不能建还不一定。有的省在产能置换实施细则中就规定了只能置换出去不能置换进来,即只出不进。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产能置换仅是产能置换中一部分,而且从事实来看,也只是小部分。且有多条政策红线划定,产能异地置换不应视为洪水猛兽,是有章可循的。业内担心出现所谓“劣币”驱逐“良币”应该是不可能出现的。要充分相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会发挥决定性作用。
作为工业主管部门加强产能置换事中事后监督也是必须的。近日,为规范工信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工信部制定下发《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对随机抽查中发现检查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能司局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对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还规定,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业内期望主管部门强化产能置换的监督,为水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