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7月14日下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7月31日已由工信部官方网站公布。通知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作了具体规定。
产能置换政策措施早在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中就已提出。2010年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中进而提出,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在工信部2010年下发《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文件中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作了规定,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2013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更明确要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工信部制订《实施办法》是很有必要的,使产能置换有章可循,有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才具操作性。《实施办法》出台时间似迟了点,不过有了总比没有强。事实证明如只有原则要求,没有实施办法,容易给部分习惯于钻空子的人提供了躲避空间,或推在无操作细则因而无法遵循,或用“一女多嫁”、虚报、报小建大等手法达到新增产能目的。这几年新增产能遏制成效有限,与此应有一定的关系。这次《实施办法》对什么产能能用作置换明确规定为,2013年度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方可用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且不得重复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还规定了淘汰项目产能换算核定方法,方法细致到规定,对于变径窑,按其最粗窑径核定产能;对窑径不在换算表中两档之间的,须按插值法计算其产能。《实施办法》对于减量置换的何谓减量也首次作出量的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相当于要新建1条4000t/d熟料生产线必须要淘汰(合计)规模达到5000t/d的熟料产能。这些规定使产能置换有章可循,也可堵住了虚或假置换大门。
《实施办法》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实施办法》还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搭建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为产能置换提供信息服务。同时,探索建立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通过产能置换市场化运作,必将促进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实施办法》对产能置换方案内容和确认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置换方案监督落实提出了原则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各省(区、市)确认的置换方案进行抽查。对各地年度包括用于产能置换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在这上面不得不说《实施办法》仍然延续了只有要求遵照执行的规定,而对如果没有按照执行,该如何处置没有说法,“实施”的“软肋”依在。
国务院在今年6月下发《关于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的通知》(国发明电〔2014〕1号)。通知中提到,……但必须看到,不少政策措施落实的力度不到位、效果不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对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应有的促进作用。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指出,对国务院作出的决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要说到做到,不然就不说,说了就要做,做就必须到位,不能“放空炮”。
说了就要做,做就必须到位。以此要求,《实施办法》如何保证产能置换能真正做到位的措施力度和深度仍显原则。《水泥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上“流产”事实已经给我们上过一课,功课不足之处须补足,望不要又再重复上同样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