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初,有一条2000t/d水泥熟料新型干法生产线的企业当属大型(大Ⅱ)企业。现在,2000t/d生产线则是产业政策允许类规模的及格线。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2000t/d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列在限制类。《目录》将利用现有2000t/d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列在鼓励类,在这里,2000t/d生产线也刚够鼓励及格线。
上一世纪末,随着新型干法技术娴熟,生产管理水平提高,操作熟练,昔日2000t/d成了2500t/d。现在似在业内都不说2000t/d了,要说就说2500t/d。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政策的硬杠杠是2000t/d,不是2500t/d。至少到目前为止是这样子的。
按主管部门意见称,水泥2500t/d及以下的熟料产能(占比达到30%以上)。如果不算进2500 t/d,即只涉及其以下的产能,充其量与尚剩机立窑产能相当,已很少了。但2500 t/d生产线似从曾“王者”到现在不太受“待见”也已是不争的事实。
地处东、中部地区2500 t/d生产线,基本扎堆在4000 t/d及以上生产线中,可以说是在夹缝中生存。其中,有的生产线布局甚为合理,生产经营管理较为出色,地方环境承载力、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空间、物流运输等条件较好,日子过得还算滋润。特别是在错峰生产,产品价格回归形势下,更显充裕。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生产线由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致使竞争乏力。
地处广大西部地区2500 t/d生产线,不少还是当地市场“王者”。毕竟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历史期间,西部地区日产2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曾经列入过鼓励类。
在一些水泥大集团,有不少已将2500 t/d生产线列为淘汰对象,通过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建设5000 t/d(或以上)生产线。这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当前还不应将此作为一项行业政策推行。
对于一些达标但竞争乏力2500 t/d生产线企业,或关停或再拚搏一回或转型或转行也都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
去年,工信部等十六部门下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落后产能定义是,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思想方面明确提出,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
工信部在解读《指导意见》的新特点时说,在手段上更加突出依法淘汰。强化法律法规约束,加强节能监察、环保执法、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管等执法检查。强化强制性标准执行,对能耗、环保、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在方式上更加突出多标准协同推进。工作方式从“十二五”期间主要以工艺技术、装备规模为标准组织实施,转向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多标准协同推进,更多地发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作用。
解读指出,落后产能本质是严重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能力。落后产能的大量存在,不仅使得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低、竞争力差,而且物耗能耗高、污染排放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无保障,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留下很大隐患。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是落实去产能的重要手段,是治理雾霾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只要不是法律法规界定的落后产能,装备规模大小已经何所谓了。是生产经营下去,还是关停退出,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从这意义上说,生产线规模是2500 t/d也好,是5000 t/d也罢,甚至是12000 t/d,在界定是否为落后产能上,尺度是一样的。执行“四法一政策”,即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4部法律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说的更俗一点,不论规模大小,享受同等待遇。对2500 t/d以下生产线(在此就比照2000t/d视作限制类)加以特别“关照”可以理解,如把2500 t/d生产线也归入“特别”行列,至少在当前有商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