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是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条例》执行。
近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按《目录》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水泥项目在目录之外,投资水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在下发《目录》通知中同时强调,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事实上,自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起,水泥项目已实行备案管理。
按《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一)企业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的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收到按规定告知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备案的四项内容很简单,前三项基本上是项目陈述,第四项符合产业政策内容是关键。《条例》要求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企业只要对照在线平台所列明的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内容,即可明白项目是否合法。客观上,水泥企业对水泥项目应遵从产业政策都很清楚。基本上有(说明:企业应以今后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内容为准):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本)》;
自2015年3 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 第72号)。
按国办34号文规定,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产能的项目。
按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 第72号规定,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 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本技术政策发布(2016年12月6日)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 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 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投资项目备案通过后,投资企业要按《条例》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当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时,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而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将由主管部门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一时期,业内对“严禁新增产能”解读时,有的提出,任何政府部门再核准或准入新建水泥投资项目都是在支持新增产能及严禁新增产能也应该包括“等量置换”政策。这明显与《条例》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的精神有距离。现在《条例》已下发,将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业内应该统一到国家关于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政策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