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泥大数据研究院统计,从2010年至2019年11月,混凝土行业中有9起案件由企业违反《反垄断法》中第十三条法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这9起案件中涉及81家企业合计罚款金额4019.72万元,其中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案件有3起,价格垄断协议案件有4起,而两者一起犯的有2起。此外,浙江和湖南地区多发垄断协议案件,分别有3起和2起。
今年案件数量是过去发生最多的一年,共4起案件(浙江衢州、陕西延安、山西永济和广东茂名),同时今年合计罚款金额也最多,合计为2052.83万元。
图1:浙江及湖南多发垄断协议案件 图2:2010年-2019年11月案件及罚款金额
数据来源:水泥大数据(https://data.ccement.com/)
混凝土垄断协议案件频出的原因如下所示:
(1)往年市场监管缺位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出台时间距今不长,各行业对《反垄断法》认识不够充分,其次,往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管反垄断执法,易造成职责交叉,所以反垄断法对行业起到的警示作用不明显。最后,虽然过去行业有协会等自律组织存在,起到组织和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行业规范,但协会是自律组织,无行政权力,也无监督机制。所以组织成员私下签订协议的这些行为也是需要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和惩罚才能约束。
今年起,反垄断职责划分清晰且执法集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我国反垄断统一执法,直接管辖或者授权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案件。今年被处罚的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件较去年多增3起,也说明市场监督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
(2)行业布局发展与集约型发展路径相左
混凝土行业发展以粗放型、分散型的模式发展,大部分企业生产和资产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缺乏龙头企业。虽然行业从2016年起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不合格企业,但产业集中度仍低,数据显示,2018年混凝土行业前十家产量占全国比重提升到13%左右,但也只比17年增加2个百分点,行业格局仍低,企业销售市场边界的扩张仍要走很长一段路。
(3)行业门槛低 产能过剩
2016年之前,因混凝土产业布局缺乏引导和有效监管,同时行业门槛低,因税收征缴比例相对大,中小型搅拌站审批过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导致产能严重过剩。数据显示,2016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规模企业数量为9096家,同比增速7.15%,不过16年之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2018年企业数量增速放缓至4.84%。
图3:往年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增速以及销售毛利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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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间布局不合理易恶性竞争 经济效益不高
再因混凝土运输半径限制,混凝土企业站点布局不合理,有些搅拌站离中心城区较远,有效辐射范围小,有些则比较近,导致各个搅拌站区位优势发挥不明显,易形成恶性竞争,使得产能利用率更低,行业经营效益低下,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8年,全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规模企业的销售毛利率均在4.94%-5.53%之间,利润低下。
综上所述,以上因素导致一些违法企业为了生存和自身利益,组织同行竞争者进行垄断协议约定市场划分等行为来消除相互间的竞争,保证双方盈利。
(5)以原材料上涨为由行价格垄断协议
混凝土行业处于建材产业价值链低端,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在下游行业中议价能力弱,往年混凝土价格低位运行。不过近几年在供给侧改革和严格的环保政策下,上游原材料价格出现大涨,混凝土供应商为了保证自身的利润,跟随上游成本变化和市场竞争规律而上调混凝土价格,这是符合市场规律。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瞅准原材料成本上涨为契机,联合他人一起大幅上调商品价格,存在协调一致性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竞争规律。此外进入2019年,原材料砂石成本涨势放缓且水泥价格回落,数据显示,2019年6月全国主要地区碎石、机制砂以及天然砂平均价格较年初只涨0-3%,全国水泥价格较年初回落4.15%,以至于全国商混价格较年初也回落4.31%。而今年两起价格垄断协议案件以原材料砂石成本上涨为由联合其他竞争者对当地市场发布声明和统一涨价,这调价方向与市场走势相左,这联合涨价理由不够充分,存垄断行为。
表:2018年年中-2019年年中各建材材料平均价格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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