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不要去触碰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

2017-07-27 11:17:38

7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以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指南》曾在今年3月公开征求过意见。现正式颁布。

  7月20日,国家发改委以2017年第6号公告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点击查看全文)。《指南》曾在今年3月公开征求过意见。现正式颁布。

  《指南》对行业协会从事的有助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行为予以鼓励和倡导,对行业协会从事的可能违反《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行为的风险予以提示,对行业协会评估其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

  《指南》主要用于指引行业协会从事的价格行为有:(一)行业协会从事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二)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三)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动的行为。(四)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

  《指南》专设条款指出法律风险极高两类协会从事价格的行为,一类是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另一类是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从以往发生这两类行为案例看,主要发生在明显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对这类行为,《指南》列明了七种行为: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

  (三)通过统一优惠条件或者期限的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四)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推荐价等具有引导性的价格。

  (五)以公布价格计算公式的方式对成本构成、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限定。

  (六)制定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七)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就在半年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希望通过价格预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质量,但出台的质量控制价政策,超出了预警实际需要,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要求混凝土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价,事实上组织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支持组织下,混凝土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行业协会该种行为不因为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支持而不受查处。

  就在上月,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及其48家会员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9份。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被处以35万元罚款,协会以及48家会员累计罚款219万余元。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组织行业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会员单位,多次通过会议、邮件等方式,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业务收费标准形成一致意见,对未执行收费标准的会员单位进行通报,组织会员单位签署执业承诺书,要求会员单位“严格遵守收费标准”。这些事实构成组织会员单位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组织者协会与会员单位均受到查处。

  水泥业内也曾有某省水泥协会组织10余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达成《自律公约》,限制生产数量,严重影响了水泥市场销售,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该协会被处罚款10万元。也曾有三家水泥企业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三家企业因实施价格垄断共被罚款高达1.14亿元。这中间也少不了有协会身影。

  对于存在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只有一条,不去触碰。《指南》指出,行业协会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存在违反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行业协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由各有关部门依法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与此同时,一些企业经营者可能有种“根深蒂固”的“组织”思维,以为只要有协会这顶伞罩着,很“安全”,不会受到查处,或即使被查到,可以减轻责任,大事化小。对于这种想法,必须指出,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事情的演变决不会是这样子的。《指南》明确指出,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本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不因行业协会承担法律责任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作为经营者,对存在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正确的做法同样只有一条,不去触碰,即使是协会出面组织的,坚决不参与,否则同样要承担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减轻之说,如是出头的,还要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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