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发改委网站发了一篇题为《北京市住建委纠正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文章,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举报,会同北京市发改委对北京市城乡和住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的调查作了详细说明。
文章内容显示,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业管理中,以通过价格预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质量为由,出台的质量控制价政策,超出了预警实际需要,同时组织行业协会出台自律准则,要求混凝土企业严格执行质量控制价,事实上组织经营者达成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
据《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显然,北京住建委和相关协会的做法已经触犯了《反垄断法》。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后,北京市住建委认识到,出台质量控制价政策,引导企业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符,表示将积极进行整改,对已经发布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进行清查,对涉嫌垄断的政策措施坚决进行纠正。
北京住建委及时纠正错误为上述事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是透过该事件也应该看到,行业企业联合控制产量,限定价格的做法已经触及到《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需要引起各行业重视。
以水泥行业为例,今年初由中国水泥协会和山东省建材工业协会联合主办“2016泛环渤海水泥峰会”在青岛召开,并最终由国内五大水泥企业共同签署了《环渤海战略协定》,联手产业协同、限产保价。这一做法北京住建委及混凝土协会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时也触及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中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即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条款。
另外,早在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也做出规定,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如果协会与企业“沆瀣一气”,甚或以“行业利益高于一切”为由,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动,也必将受到追究或处罚。
在当前经济形势不佳的背景下,部分行业尤其是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通过协同,控制产量,维护价格的做法呈现出上升势头,为应对这一现实,更需要相关部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维护市场经济体系公平竞争原则。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垄断法》也提出,允许企业经营者之间在特定情况下一致行动,包括“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以及“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但前提是“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由此看来,水泥行业也应该引起重视,切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有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