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四川多家水泥企业被认定垄断?具体细节公布!

2021-03-17 21:05:17

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四川省水泥协会及上述水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案件细节。

2021年1月,中国水泥网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四川省水泥协会、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总计近6000万。(详情:垄断!四川水泥协会及多家水泥企业被罚近6000万!

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四川省水泥协会及上述水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案件细节。

详情如下: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4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省水泥协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000752338434J

业务范围:培训、交流、咨询服务、技术推广、协助行业管理

住所:成都市锣锅巷67号

法定代表人:白彦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现查明,2016年10月,当事人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当事人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当事人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当事人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垄断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2016年10月13日-14日,六家水泥经营者向客户发出水泥调价函,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当事人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当事人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当事人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六家涉案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六家水泥经营者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六家经营者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上调50元/吨销售相关数据表、《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当事人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当事人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当事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具有竞争关系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当事人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组织本行业六家经营者达成变更水泥价格的垄断协议,并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垄断协议的实施,还在《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中试图将垄断协议的达成通过协会平台常态化,严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属于《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垄断协议达成和实施过程中起到了主导和积极推动的作用,违法情节较重:一是所达成的垄断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成都地区散装水泥市场的竞争,使相对落后产能不能及时淘汰,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二是当事人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对不接受价格上涨的下游企业采取断供措施,加重下游企业负担并造成水泥供应紧张;三是立案调查开始后,当事人在明知其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上,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5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33498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单元22层2201号、23层2301号

法定代表人:姚钦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及其制品、商品混凝土、石灰石的生产(限子公司及分公司经营)、研发、销售;销售:煤炭、石膏、非金属材料、耐火材料、塑料制品、电气设备、仪器仪表、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服装鞋帽、日用品;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信息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以上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下属水泥生产企业于2016年10月13日向下游客户发出关于水泥涨价的通知;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涉嫌实施垄断一案的情况汇报》、《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川一点通业【2020】0040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14921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972681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4741731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肆万壹仟柒佰叁拾壹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6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207451765J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熊建华

经营范围: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石灰岩开采(限分支机构)、销售;火力发电(限分支机构);技术推广服务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关于水泥调价的函》(营销中心﹝2016﹞96号),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所有的散装水泥出厂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成都区域客户散装水泥销售额及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每吨上调50元销售单价增加销售额专项审计报告》(川设信会审(2020)9-2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186141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1680598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486673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陆万陆仟柒佰叁拾玖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7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6537555X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天彭镇安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林升章

经营范围:熟料、水泥、石灰石、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其它建材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调价通知书》,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所有散装水泥出厂单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含子公司)散装水泥销售数据专项审核报告》(川瑞华专审字(2020)第10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206086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001009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216182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壹万陆仟壹佰捌拾贰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8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469111931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住所:资中县铁佛镇高荣村

法定代表人:陈铁军

经营范围:开采石灰石 (限分公司经营);余热发电,生产水泥、矿渣微粉和其他水泥相关产品;销售本公司产品(涉及许可证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客户发出《调价通知》告知客户,自2016年10月17日0:00时起,对“重龙山”牌水泥,包括P.O52.5、P.O42.5R、P.O42.5、P.C32.5R散装水泥的出厂单价在原有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圆整(50.0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下属贸易平台公司的《销售调价审批程序表》及其与下游客户签订的《补充协议》、增值税发票等、《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的成都区域终端客户散装水泥销售收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大信川专审字﹝2020﹞第00323号),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602885 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1986973 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589858元(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捌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29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61920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峨眉山市乐都镇顺江村

法定代表人:杨水云

经营范围:水泥制造、销售;水泥生产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地产投资;矿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混凝土添加剂、机械电子设备及零配件、橡胶制品、矿山机电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水泥调价通知》(佛水销﹝2016﹞7号),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8:00起,对“佛光”牌所有散装水泥出厂单价在原基础上每吨上调伍拾元整(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关于提供要求资料的情况汇报》(含《2016年度成都区域散装水泥汇总表》、《2016年10月17日起散装水泥上调50元/吨销售明细表》),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00469元,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296324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96793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陆仟柒佰玖拾叁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述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银行:四川省建行锦城支行

户 名:四川省财政厅

帐 号:51001890836050474623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市监处〔2020〕30号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9078T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住所:四川省江油市二郎庙镇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水泥及制品;机械设备的加工维修及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管理支持及服务;水泥窑协同处理固体废弃物。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17年7月,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多个途径收到反映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联合涨价的举报。经初步核查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正式对四川省水泥协会及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机构改革后,该案的调查处理由本机关继续履行。

本机关现查明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现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五家水泥经营者: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均包括水泥的生产、销售,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0月,四川省水泥协会以扭转水泥市场价格下滑、实现行业扭亏为由,通过会议组织和推动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市场占有率高、下游用户集中的成都区域内推涨散装水泥价格,达成并实施统一散装水泥涨价时间、调价幅度的垄断协议,其他地区的水泥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具体经过如下:

2016年10月11日,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六家经营者“四川西南、峨胜、亚东(兰丰)、四川双马、星船城、佛光”在成都市召开“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上经“五大集团首脑定调会”(五大首脑包括四川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省星船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执行工作组工作细化会”(执行工作组包括协会及六家经营者)两阶段讨论,决定所有品种散装水泥于2016年10月17日8:00前上调50元/吨,并统一制定发送给客户的调价函参考版本。同时,协会联合涉案经营者制定《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计划将六家水泥经营者分为四个检查小组,负责监督水泥生产企业对拒不接受调价的下游企业采取联合停供措施。会后协会向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文告知会员单位散装水泥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集体调价的决定。

(二)当事人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订立后,四川省水泥协会即组织六家涉案经营者着手实施,第一步,当事人下属子公司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客户发出《关于调整水泥销售价格的函》,告知客户将于2016年10月17日零时起,对所有散装品种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第二步,按照垄断协议的约定,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自10月17日起,陆续对各自下游客户实际上调散装水泥价格50元/吨。

在实施涨价的同时,10月18日-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还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以成都五大商混客户站点为重点,开展价格复位期间对未确认涨价客户的统一联合停供、同业互相监督的联合办公,并向六家水泥经营者抽调的联合办公员工以协会名义发放加班补贴,以监督保障协议的实施。

2016年10月19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在绵阳举行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会上总结了10月17日散装水泥涨价的实施成果并形成了巩固涨价相关措施的会议决议。

2017年1月10日,四川省水泥协会召开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会上审议通过《四川省水泥行业诚信建设条例》,其中“诚信企业标准”第四点“自律诚信”中要求企业“执行复价决议,不私自恶意降价、抬价、扰乱市场”。

2017年11月16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垄断调查,11月28日,当事人口头向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处理。2017年12月3日,当事人向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式提交宽大申请的书面报告,并提供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部分水泥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实施的证据。12月11日,当事人根据执法机构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四川省水泥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协会章程、当事人与其他五家涉案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四川省水泥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涉案六家企业是本地从事水泥生产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的事实。

证据组二:《四川省水泥协会十月份复价减亏工作推进会会议简讯》、《四川省水泥协会关于工作联系的函》(川水泥协发〔2016〕21号)、协会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协会组织涉及水泥涨价事宜的讨论会议,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事实。

证据组三:当事人及其他五家涉案水泥企业向客户发出的调价文件复印件、《四川省水泥协会2016年十月份水泥企业座谈会议纪要》,证明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六家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组织下变更商品价格、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四:《四川省水泥协会执行工作组价格复位投诉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协会大成都片区散装水泥停供检查工作预案》、加班费发放明细表、费用请示、费用报销单及记帐凭证,证明协会组织、六家水泥经营者参与监督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

证据组五:《四川省水泥协会2017年年会暨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纪要》,证明协会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则的事实。

证据组六:《四川双马都江堰工厂相关数据统计》,证明当事人实施垄断协议的事实,及2016年度相关销售财务数据。

证据组七:当事人《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宽大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提供材料清单》、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关于受理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宽大申请报告的函》,证明当事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事实。

以上有关证据,已由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查证属实。

四、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与其他五家具有竞争关系的水泥经营者在四川省水泥协会的组织和推动下,对散装水泥产品涨价时间及幅度协商一致,统一上调散装水泥销售价格,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对内排除限制了同行业的竞争,对外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协会组织和推动下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自查、如实提供企业财务数据及相关产品销售数据及明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是第一个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对执法机构认定垄断协议具有关键性作用,能够极大程度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全部调查工作。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上述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8日

All can be viewed after purchase
Correlation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消息,川渝地区市场需求不济,周内部分市场水泥价格继续下调10-30元/吨。

2023-05-26 16:51:29

4月7日,四川省水泥协会2023年工作会暨四届十四次理事会议在成都召开。

2023-04-11 11:03:03

让我们一起回顾2021年水泥行业十大事件,总结过往,戮力前行。

2022-01-04 09:58:17

[水泥大数据研究院]水泥产业链跟踪周报,更多数据、市场分析、研究报告可登陆水泥大数据(https://data.ccement.com/)查阅……......

2021-08-27 16:15:05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市场淡季,本周西南地区整体市场价格处下行通道,四川成都、云南大理及丽江地区降幅较大。

2021-07-16 15:58:01

2021年上半年中国经济显示出强劲的韧性和活力。在此形势下,水泥行业有哪些大事发生?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2021-07-12 09:16:39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本周西南地区价格行情稳中有涨。

2021-03-19 15:10:17

3月1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出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了四川省水泥协会及上述水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具体案件细节。

2021-03-17 21:05:17

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涉案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57.2万元并处2018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4172.3万元,罚没款共计22829.5万元。

2021-02-09 13:05:23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本周西南市场行情弱势运行,部分市场水泥报价略有松动。

2021-01-22 15:27:09

四川水泥协会及多家水泥企业因违反《反垄断法》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金额总计近6000万。

2021-01-20 19:17:42

商混产品在房地产建设中占有很大比重,在30%-70%之间,在今年地产施工建设较好的背景下,商混需求稳中有升。

2020-01-01 09:18:13

[水泥大数据研究院]水泥产业链跟踪周报(2019.5.10),更多数据、市场分析、研究报告可登陆水泥大数据(https://data.ccement.com/)查阅……

2019-05-10 17:33:53

进入4月,月初全国混凝土价格走势继续震荡走低,一方面因南方大部分地区受多雨因素影响,直到中旬,天气转好,混凝土价格指数触底小幅度回升。另一方面,中旬之后,大部分地区的原材料水泥和砂石价格持续上涨,促使混凝土价格指数触底反弹。预计5月价格走势

2019-05-06 09:32:54

自2012年起,水泥行业先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为理由、后转为水泥组分无法测定,推动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的出台,将标准的技术性转为行政性、甚至政治性,在众多反对声中取消了复合32.5及32.5R强度等级水泥,并引起了近年来关于通用水泥标准的第一次、长达近5年的大讨论。

2018-06-21 09:24:24

水泥错峰生产的力度决定了错峰生产区域内的供给变化的程度,也决定了价格变动可能达到的高度。

2017-12-17 09:02:11

据中国水泥网行情数据中心消息,上周西南地区重庆、贵州以及四川局部水泥价格出现大幅上调。

2017-12-11 13:08:04

关于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常态化是否涉嫌触犯《反垄断法》的讨论不绝于耳,而一旦被认定为垄断,恐怕不但1000亿的行业年利润无法实现,再现滑铁卢也有很大可能性。

2017-08-08 11:18:13

人口是经济的基础,同时发展经济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改善当下的人口的生活质量。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必然带来劳动效率的降低和单个劳动力负担的不断加重。

2017-07-10 14:29:44

自2015年7月14日,拉法基豪瑞宣布全球合并完成,但其仍需面临多个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审查。为了完成其合并,拉法基豪瑞在2016年度开展了全球资产剥离计划,截止目前为止,其基本完成原定的资产剥离和子公司合并计划。

2017-02-06 10:53:17

2016年水泥行业企业并购重组可谓精彩连连,几个重大重组事件对水泥行业区域行情乃至全国态势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整体来看,2016年水泥行业的并购重组具有产能和资金规模大、涉及企业多、涉及范围广等特点,产能集中度的提高,进一步加快了水泥行业去产能的步伐,提高了来年水泥行业的发展预期,同样提振了业界对行业未来发展的信心。

2016-12-27 16:34:09

2014,你还没有离去,你还在我身旁。你是否也像我一样,回想起了那些难忘的时刻?新年伊始,盘点2014年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 360秒就能让你更加清晰地看到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所走过的道路。

2015-01-21 14:39:04

Etuoke Banner Yongheng Cement Co., Ltd. was established on July 29, 2009,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 located in the south of Jinghua Oxygen Plant, Qipanjing Industrial Park, Qipanjing Town, Etuoke Banner, Ordos City,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nd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Wu Yongping. Its business scope includes licensed business items: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cement. General business items: sales of coal gangue, fly ash, clinker, limestone, granulated slag and gyps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