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关于32.5水泥去留的分析与建议

2018-06-21 09:24:24

自2012年起,水泥行业先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为理由、后转为水泥组分无法测定,推动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的出台,将标准的技术性转为行政性、甚至政治性,在众多反对声中取消了复合32.5及32.5R强度等级水泥,并引起了近年来关于通用水泥标准的第一次、长达近5年的大讨论。

  自2012年起,水泥行业先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为理由、后转为水泥组分无法测定,推动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的出台,将标准的技术性转为行政性、甚至政治性,在众多反对声中取消了复合32.5及32.5R强度等级水泥,并引起了近年来关于通用水泥标准的第一次、长达近5年的大讨论。

  在复合32.5及32.5R强度等级水泥取消尘埃落定之际,水泥行业又瞄准了第二个目标,在中国建材报和网络上同步、密集发声,以32.5水泥低档次、供给侧改革、水泥组分难以判定等为由要求取消全部32.5强度等级水泥,并引发关于通用水泥32.5强度等级水泥去留的第二次大讨论。

  对于32.5等级水泥的去留,因视角不同、出发点不同,各行业、各企业、各人有不同的观点是正常的。但通用硅酸盐水泥是基础建设的主要建筑材料,产量大、涉及面广,因此32.5等级水泥的去留不仅仅是水泥行业自身的事,也是由商品混凝土生产商、工程业主、每个国人所组成的消费者的事,也是冶金、化工等废渣排放企业的事,更是国家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事。

  所以,GB175的修订或32.5等级水泥的去留,应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全面考虑。并客观地对待我国水泥产品分布、与国际的一致性,要客观地论证32.5水泥是否低档次水泥,客观地分析取消32.5水泥是否符合供给侧改革精神、是否能避免水泥的违标生产以及是否遵守《标准化法》。同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工程需要以及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研究水泥的发展方向等。

  一、我国水泥产品结构

  根据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2013年的调研数据,2012年我国32.5水泥平均占有比例为38.39 %;品种分布以复合32.5为主,只有少量的厂家生产矿渣32.5水泥、粉煤灰32.5水泥和火山灰32.5水泥。2012年全国水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研2011年32.5水泥的比列为28%。联合资讯评估公司撰写的2013年中国水泥行业研究报告,他们的统计结果是32.5水泥的比例占30%,42.5水泥占45%。虽然由于统计样本量、年份等的不同,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客观地讲,我国32.5等级水泥平均占比应在50%左右(据中国建材集团副总裁崔兴太介绍:2016年集团水泥产品结构中复合32.5R占40%,42.5及以上水泥占60%,高等级水泥比全国高出10%),仅是个别省市占比较高,如湖南2012年为63.5%。因此,我国32.5水泥占比高达70%的说法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没有对全国的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32.5水泥占比高只是局部区域、个别企业存在的现象,而不是全部。

  如果我国32.5水泥的比例真的高达70%,不也反证32.5水泥的市场需求吗?

  二、国际上水泥的水泥产品结构

  为了推动32.5水泥的取消,自开始就有企业负责人说:“全世界水泥市场基本上是42.5标号占50%,52.5和62.5标号占50%,非洲国家应用的最低标号是52.5,而我国却是32.5标号占60%至70%,取消32.5水泥可以使我们国家的水泥更容易与国际接轨”。中国水泥网特约评论员高长明2016年12月5日在中国水泥网刊文《2014-2015世界主要国家32.5水泥用量占比调查》,经调研的48个有代表性水泥生产国家全部生产32.5水泥,只是每个国家的占比不同,最低的为8%、最高的为21%。可以说,某企业负责人的话不攻自破。我国水泥的产品结构构成与国际一致,只不过我国32.5水泥的比例较高而已。但,这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

  三、32.5水泥是否为低档次水泥

  对此,答案是否定的。原因一是我国建筑物平均寿命短的真正原因并非是使用32.5水泥所致,二是低档次、劣质水泥不能强加于32.5水泥。

  1、我国建筑物“短命”的真正原因

  2010年新华网对我国建筑“短命”展开了调研和讨论,2010年04月08日 15:48 新华网刊登了一篇《建筑“短命”背后的“中国式规划” 》的文章,道出了我国建筑物“短命”的主要原因,即“地方领导片面追求形象、政绩”所导致的“规划变更”。专家称,一些省、市为了追求GDP增长,“建完就拆、拆完再建”。而施工质量、设计问题、材料质量等应是我国建筑物“短命”的次要因素。

  而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如上海的楼歪歪事故、四川的彩虹桥倒塌事故、黑龙江的阳明滩大桥倒塌事故、湖南的凤凰大桥倒塌事故都与水泥无关 (凤凰大桥事故责任认定:设计方:60% ;施工方:25%;监理方:15% ;相关审查专家:全国通报批评,吊销工程执业执照)。

  2、低标水泥不能等同于低档次水泥或劣质水泥

  “低档次、劣质”水泥大概有三个概念:一是违标生产,不符合标准的规定(不在技术范畴,不予讨论 )、二是水泥性能差、三是强度低。

  水泥性能的差与好,需通过相对比较而得,即需要一个参照物才能进行比较。如果与纯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相比(两者均可生产32.5水泥,只要将细度放粗即可),32.5水泥由于20%以上的混合材料使用量,在相同水灰比的条件下其力学性能、抗碳化性能、抗冻融性能肯定低于前两者,但其抗侵蚀性能、长期强度的持续增长能力好于前两者,同时水化放热远低于前两者,因此适用于地下、大体积、有侵蚀环境的工程以及一般的结构工程。因此,水泥性能的好坏是相对的。当其用对了地方,就是好水泥;反之,则成为劣质水泥,纯硅酸盐水泥也不能幸免(如用于海洋工程,纯硅酸盐水泥就是劣质水泥)。建国初的北京十大建筑所用水泥的标号也就相当于现在的32.5水泥,但使用至今未见任何问题。清华大学连慧珍教授曾介绍打造中央电视塔基所用的正是32.5水泥,至今已过去多年,未见异常裂纹。

  对于有人认为低标号就是落后、低档次的言论,早在1993年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水泥所物理室第一任主任黄大能在《中国建材》上发表文章--不是为了保护落后-谈我国水泥为什么要划分标号,就我国水泥划分标号的目的意义进行了解释。这里摘录要点如下:

  “这个标准的出现(指强度分多标号),立刻大大改变了我国水泥工业的面貌。其主要表现就是水泥厂几乎无例外地在粉磨熟料时掺加不同数量的矿渣或火山灰质混合材料。这就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和提高了水泥产量。在水泥质量上怎么样呢? 除了不同品种水泥具有不同特性外,在强度上按不同龄期的抗压和抗折( 拉) 强度指标划分了不同标号。至于水泥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其他质量要求标准都有相同的规定。水泥按不同的强度划分标号后,水泥用户就有条件根据不同的混凝土标号要求去科学地选用不同标号的水泥。这就使高标号混凝土可选用高标号水泥,而普通的中低标号混凝土则选用中低标号水泥,以达到水泥用量的节约和合理化。这意味着使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的水泥用量在保证达到混凝土设计标号的条件下不致因混凝土超标号太多而浪费水泥。而这正是大多数西方国家水泥不分标号所难以做到的”。

  3、为适应现代混凝土技术的发展,更应大力发展低标号水泥

  现代混凝土技术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集中生产、使用外加剂、较低的水胶比、掺用矿物掺和料。特别是高效减水剂的使用,在改变了混凝土的流变性能的同时,使混凝土的强度不再依赖水泥的强度。同时,为了发挥矿物掺和料的活性以及满足可泵性,现代混凝土需要“较低水胶比和较大的水泥用量”。

  水泥用量的增加,势必造成混凝土成本的提高以及早期水化放热的提高,不为商品混凝土所取;同时,采用高标号水泥配制混凝土又会造成混凝土强度远远高出设计强度,导致资源的浪费。以上的原因是现代混凝土大量使用矿物掺和料的原因。但鉴于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矿物掺和料存在的问题(组分控制难度加大、拌合不均、缺硫导致收缩增大等),按照现代的混凝土技术和配合比设计需要,应该大力发展的是低标号水泥,而不是高标号水泥。廉慧珍教授曾刊文:因现在高效减水剂的使用打破了混凝土强度依赖水泥强度的常规: 混凝土的水灰比可以减小到比检测水泥的水灰比低得很多, 老规范中“水泥强度应是混凝土强度的1.5 ~2 倍”的规定已成为历史, 现今的32.5 级水泥能配制C60 混凝土已是现实。

  原新疆水泥协会会长王立新对此直言,取消或将32.5级水泥定性为落后产品,是一个伪命题,这个命题中有一个假设前提条件,生产者凭自已的想象将消费者对水泥质量的判断当成傻瓜或无知者来看待的。廉慧珍教授在《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一文中说标准的水平高低应当指的是所规定的指标是否能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是否方便用户使用,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操作。她还用水泥最为密切的混凝土举例,如实际运用中用52.5水泥配制的高强混凝土反而很容易开裂而影响耐久性,如此高强度的水泥难道是“优质”?当前,确实会有农村用户反映自己购买的低标号水泥品质低下,影响使用。但实地了解后得知是因为购买到了小粉磨站生产“套牌”水泥,也就是不达标的劣质水泥,与标号无关。

  四、取消32.5等级水泥是否符合供给侧改革精神、满足用户需求

  1、供给侧改革的内涵和精神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用增量改革促存量调整,在增加投资过程中优化投资结构、产业结构开源疏流,在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就是优化产权结构,国进民进、政府宏观调控与民间活力相互促进;就是优化投融资结构,促进资源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优化再生;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质量,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质量;就是优化分配结构,实现公平分配,使消费成为生产力;就是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提高有效经济总量;就是优化消费结构,实现消费品不断升级,不断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

  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发展壮大新动能”和“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列为供给侧改革任务前两位,加快制造业升级,培育经济新动能。

  2、水泥行业的供给侧改革目标及方向

  自2009年以来,我国水泥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低于70%,属于产能严重过剩状态。因此,国务院于2012年出台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以求化解水泥行业的产能过剩。但与此同时,自2012年至2016年,我国却新增水泥熟料产能近4亿吨,熟料总产能达到18.13亿吨,产能利用率68%,仍然处于严重过剩状态。同时,消耗石灰石约15亿吨,排出CO2气体约14亿吨。水泥行业过剩产能以及高资源消耗和碳排放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转型的一大包袱和顽疾。

  在产品质量上,我国虽为水泥大国,20116年水泥产量达到24亿吨,但仍属于大而不强。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为了利益,违标生产(乱用、多用混合材)。此现象不仅仅局限于人们所说的小企业、粉磨站,个别大型国有企业也存在。

  2)没有跟踪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和需求,仍以强度论英雄,忽略水泥性能的优化和改善。

  3)管理不到位、创新能力不强、缺少市场竞争力,因此才出现借由取消32.5等级水泥打压、排挤其他企业的情况出现。

  因此,对于水泥行业而言,个人认为供给侧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如下:

  1)调控熟料产能,化解熟料产能过剩

  (1)严格落实《水泥行业准入条件》、《水泥企业排放标准》、《单位水泥产品能耗标准》,淘汰真正的落后产能,化解熟料产能过剩

  为淘汰落后产能、控制总量,2010年工信部出台了《水泥行业准入条件》。随着该文件的出台,淘汰了立窑、日产2000吨旋窑等,但随之而来的是水泥熟料产能的无限扩大,并没有控制住总量。文件中的准入条件成为虚设,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违规批复、违规建设,导致我国水泥产能一直处于化解、过剩状态中。

  另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系列行业管理标准,包括《水泥企业排放标准》、《单位水泥产品能耗标准》。除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水泥排放标准》对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外,《单位水泥产品能耗标准》至今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明确质量监管责任,加强水泥生产过程、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水泥企业规范生产,助推产能过剩化解

  由于水泥产品涉及人身、财产的安全,为保证水泥质量的可靠,我国建立了一套涉及生产过程、最终产品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在质量管理上,如《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三个规程规定了水泥生产的基本条件、过程控制以及最终产品的质量控制等,并据此建立了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水泥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可靠、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在质量监督上,我国水泥企业面对的监督包括工商管理(源头把关、过程监督)、质量监督(包括生产许可证制度--涉及水泥生产的原材料、全过程以及标准的符合性,质量监督--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各级层层把关、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评判),以及认证机构的监督、评审。但遗憾的是,我国水泥企业无证生产、违标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各种质量管理和监督体系好像都失效啦!如:2013年11月1日CCTV13新闻1+1播出了《小城镇、大污染,谁来管》的专题节目,为我们揭示了我国水泥监管缺位的现实--十三家水泥企业中有生产许可证或正在办理的仅有四家、排放物严重超标居民不敢开窗、生产条件不具备、水泥质量没保证。

  (3)完善水泥组分的测定原则、增加明示要求,促使水泥企业按标准生产标准化的水泥产品,遏制违标生产的现象,在技术层面协助化解产能过剩

  对于水泥组分的性质判定,目前在国际上也是难题,因此最早颁布水泥组分测定方法的欧洲也没有在标准中引用水泥的组分测定方法,而是采用灵活的、企业自主选择的方式,确定水泥的组分测定方法。因此,水泥组分测定方法或水泥组分测定的难度,并不是我国水泥企业违标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如下:

  a、由于国家机构改革、水泥产品的市场化,对水泥企业的管理力度减弱,或国家管理主体缺失,导致多龙治水、各管一摊,没有一个部门对水泥企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或为水泥产品质量承担附带责任;

  b、2007版GB175出台时,正值我国标准整顿之时,一是减少标准数量、二是不能全文强制,导致GB175-2007水泥组分的非强制性、水泥组分测定的复杂性。也基于此,并在组分一定波动对水泥性能无致命影响研究结果的前提下,取消了水泥组分作为“合格判定”的规定;

  c、GB175-2007正式颁布后,由于水泥组分测定原则描述的偏差,导致水泥组分测定成了水泥企业的单方面行为,第二方、第三方没有法律依据进行监督。

  2)转变质量意识、提升水泥性能,促进水泥制造强国建设

  现今正值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之际,水泥工业终于基本上淘汰了落后生产方式,建立了现代化的新型干法窑生产体系,熟料热耗、水泥综合电耗及劳动生产率等技术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水泥产量更是高达全球总量的60%,成套水泥技术装备出口在国际水泥市场的份额已占38%(按水泥产能计)。

  为了实现水泥装备的《中国制造2025》,近日中国建材联合会发布了《中国制造2025--中国建材制造业发展纲要》,对建材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整体谋划,不仅提出了要加大对量大面广的传统建材产业的改造升级力度,更提出了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向多领域全面拓展的举措,同时还要解决建材制造业创新能力、产品质量、工业基础等一系列阶段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对于水泥产品质量,用户抱怨已久,主要体现在:(1)为追求水泥早强而采取的高C3S和高C3A配料以及高细化技术措施所导致的水泥早期放热增加、水泥与减水剂相容性变差、混凝土早期易开裂等。而导致此问题的直接原因,就是水泥企业的质量观念以及对利益的驱使。提高水泥的早强,是实现混合材料多用的前提,也是水泥企业最直接的利润来源点。但该质量观念和做法,却与现代混凝土技术发展相悖。(2)水泥质量稳定性差。不同批次、甚至同一批次的产品出现产品品质差异,增加了混凝土企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难度和工作量,为保证混凝土质量增加水泥用量导致水泥的浪费,而且混凝土质量也要波动。

  以上的问题,是需要急起直追的问题,也是摆在质量面前必须解决、也难以解决的核心,需要花大力气提高档次、提高水泥质量的重点,也符合供给侧改革的精神,即提升产品质量、满足用户消费需求。而提升水泥产品质量、性能,也是标准的技术性责任和义务,也是标准能够实现的工作和目标。

  3、取消32.5等级水泥是否符合供给侧改革的优化产品结构精神

  供给侧改革中“优化产品结构”应该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求为前提,在有能力、需求的条件下,提供优质消费品,不断地提高生活品质;而不是生产商根据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停产某一型号、规格产品,强迫消费、高消费。

  水泥产品结构的形成,不是人为设计的,而是市场多年的需求所决定的。我国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设有62.5等级水泥,但无人生产和使用,52.5等级水泥占有率不足5%,这是市场的作用和威力,不以人的抑制为转移。表1为2013年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对企业生产复合32.5水泥原因的调研结果。从表中看出,全部的回函企业选择了市场因素,其次有95家企业选择了资源因素,只有4家企业选择了技术因素。因此,市场和资源是决定水泥的品种和等级的关键因素,而成本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也说明,在目前的我国实际情况下,32.5水泥的市场需求促使32.5水泥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不是标准的规定使然。即使标准中取消了32.5等级水泥,32.5等级水泥会在市场上以其他形式出现,以满足市场需求。

  而市场和资源是受地理区域影响的。表2为不同地区水泥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和32.5水泥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水泥产品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湖南因大部地处山区,农民自住房屋建设占了水泥消费的很大比例,同时矿渣和粉煤灰资源缺乏,因此以复合32.5为主。而上海经济发达、商混发展好,其主要以高强度等级水泥为主,32.5水泥仅占18.5%。天瑞集团的子公司主要分布于河南,区域经济、城镇化基本居中,所以其复合32.5水泥的占比为41.49%。因海螺集团的子公司即江苏、浙江、上海、安徽、山东、福建等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有分布也在西南经济较落后地区有分布,基本代表了全国的平均水平。而蒙西集团分布于内蒙古,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人文、自然、资源条件,根本不生产复合水泥,而是生产矿渣32.5、粉煤灰32.5水泥。

  也就是说,地理条件、区域经济发展条件所决定的资源条件、市场条件是决定水泥产品结构的前提条件,与标准的设置无关。表3为欧盟成员国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所采用的水泥品种。

  表3  欧盟成员国采用的水泥品种

  如通过取消32.5等级水泥来进行产品结构调整的话,本人预测的效果见表4。

  五、取消32.5水泥,能否杜绝水泥违标生产的现象

  水泥违标生产的现象,不仅限于32.5等级水泥,经调研普通42.5水泥也存在此现象。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2004年调研时,普通42.5水泥中的混合材最大掺量为28%;2013年调研时,普通42.5水泥中的混合材最大掺量为24.5%。也就是说,水泥的违标生产是一个普遍现象:在水泥品种上涉及了普通水泥、复合水泥,甚至还有粉煤灰水泥;而在水泥企业上,违标生产并非限于小型水泥企业或粉磨站,个别的国有大型水泥企业也参与其中,或混合材多掺或混合材乱掺。近几年,据本人所知,有两个大型国有企业因在通用水泥中使用磷渣、钢渣而被查处。

  如按2016年水泥、熟料统计产量计算(假设熟料全部用于水泥生产),混合材平均用量达到了[=(水泥产量-石膏用量-熟料产量(熟料产能′利用率))/水泥产量x100%=(24.03-24.03x4%-18.13x68%)/24.04x100%]44.7%。如此之高的平均混合材掺量,即使假定32.5等级水泥占比为70%、混合材平均用量50%(因大型水泥企业规范生产、只有小企业和粉磨站违标生产,所以50%的平均用量意味着违标企业的混合材高达80%以上),2016年我国52.5水泥和42.5水泥的混合材平均用量达到了32.4%。按此来说,大型水泥企业所生产的52.5水泥和42.5水泥全部为伪劣产品。

  (备注:统计数据可能存在偏差,导致此计算结果。也正因为有偏差的存在,所以才出现了:我国近几年1吨熟料平均生产1.75吨水泥,其中32.5复合水泥更是1吨熟料生产2.5吨以上的说法)

  因此,通过取消32.5等级水泥并不能杜绝水泥违标生产的想象。在制度、标准、监管等不健全、缺位的情况下,在利益的驱使下,违标生产是不会自行消亡的。只有健全水泥质量监管制度、完善标准中有关水泥组分的测定和标识、监管到位的情况才能实现水泥企业的规范生产。

  六、取消32.5等级水泥能否化解产能过剩的问题

  有人认为我国32.5水泥占比高达70%,取消复合32.5水泥或全部32.5水泥将减少水泥产量10亿吨左右,将有力化解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现状。

  取消32.5水泥真的能化解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矛盾?答案应该是不可能。

  1、减少水泥产量的设想加剧了产能过剩

  产能过剩是指生产能力的总合大于消费能力时,即为产能过剩。国际上,一般将产能利用率低于80%时定为产能过剩,产能利用率低于75%时定为产能严重过剩。

  产能利用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产能利用率的计算公式,要化解产能过剩的途径有两个:要么提高水泥的产量、要么降低水泥产能。

  而目前我国采取的措施是减少水泥产量,而非水泥产能,其结果是加剧了水泥的产能过剩。

  2、取消32.5水泥并不能消除产能过剩的症结

  对于我国一些行业产能过剩的症结,网易财经整理李毅中部长在网易经济家年会上的发言,形成的一篇报道--产能过剩背后的产业扶持政策,一语道破天机。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的增长、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违规批复、违规建设,才是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真正原因。2013年CCTV2经济半小时《“超编”的水泥军团》、CCTV13新闻1+1《小城镇、大污染,谁来管》等经济综合类节目为我们揭示了产业管理的真实现状。因此,不破除产业扶持政策的魔咒,无法破解产能过剩的难题。正如文中所述的原工信部部长李毅中部长的话:产能过剩化解了十几年,越化解越严重。

  在个别企业推动取消32.5水泥以化解产能过剩的同时,自2013年至2017年,我国熟料新增产能约4亿吨。这其中,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贡献不菲吧?是不是有点儿贼喊捉贼的意味!

  七、大物流概念是否合理

  为了取消32.5水泥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有人从大物流方面提出建议:将混合材后移至混凝土搅拌站以减少水泥物流中转量。这样既能减少水泥的产量化解水泥产能过剩,有因物流量的减少而降低物流能耗,岂不一举两得!提出此建议的人可谓尽心尽职,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当为我代之楷模。

  但提出建议时,该人士可能没有考虑如下实际情况:

  1、有多少掺和料是从排出单位直接到搅拌站的?

  根据混凝土相关规范,目前能直接作为掺和料的只有一二级粉煤灰和硅灰,其他的掺和料都要先经过粉磨这道程序,除非混凝土搅拌站建立粉磨线。另外,在可用工业废渣市场上,排渣企业很少直接参与市场,而是经由中间商进行处理、销售。

  2、混凝土搅拌站提高掺和料用量的空间有多大

  为了保证混凝土质量,一般各地建委对混凝土搅拌站所用水泥的品种、等级都有所要求,多为普通42.5水泥,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使用32.5水泥。同时,因掺和料与水泥之间的价差,混凝土搅拌站为了提高利润,一般也多选用普通42.5水泥进行生产。根据统计数据,2014年全年生产商品混凝土15.5亿立方米,利用胶凝材料约5.5亿吨,水泥用量约3.6亿吨、掺和料约1.8亿吨。如数据正确,也就是混凝土搅拌站已使用了约50%的掺和料,哪混凝土搅拌站还有多大的掺和料使用空间?因此,取消32.5水泥,对混凝土搅拌站的掺和料使用量没有多大影响。

  3、水泥用混合材料能否全部用于掺和料生产

  根据混凝土相关规范,掺和料品种包括粒化高炉矿渣粉、粉煤灰、硅灰、磷渣粉、钢渣粉、石灰石粉、浮石粉。这些掺和料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集中、大量,以便支撑粉磨线的运行,但也带来有的地区没有原材料生产掺和料的现状。也就是说,水泥时所用的混合材并非能全部用于掺和料的生产。

  如果真的考虑物流的话,个人到有个建议:国家重新设计规划工业企业的布局,将钢铁厂、热电厂、煤矿、化工厂等企业与水泥厂、混凝土搅拌站(干粉砂浆)集中到城镇周围,这样就根本不用搞什么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基础建设。

  八、个别企业推动32.5水泥全面取消的真实目的

  纵观所有推动取消32.5水泥的文章和意见,几乎全部集中于32.5水泥的低档次、供给侧改革的需要这两个有失偏颇的、甚至不存在的理由,以及杜绝粉磨站的违标生产上,却闭口不提如何提高水泥品质已适应现代混凝土技术的发展需要、如何满足用户大声疾呼的市场需求、如何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和标准以从根本上解决水泥企业的违标生产。

  廉慧珍教授在其“关于某政协提案要求取消32.5级水泥等问题的讨论”中,说“本提案说明,提出提案的人可能主要是水泥界人士,但是他们却不仅不清楚以上问题,而且不了解水泥,不了解水泥的用户,也不了解什么是水泥的强度,不了解水泥强度和混凝土强度的关系”是不对的。这些人作为资深水泥人士、且多为高层管理人员,是了解水泥的、了解用户需求的,更了解32.5水泥和42.5水泥利润差距以及取消32.5水泥后水泥企业所面临的减排压力。只不过为了集团自身利益而睁眼说瞎话,先后抛出了化解产能过剩论、大物流论、低档次论等奇谈怪论,在化解产能过剩论没得逞后,将矛头指向水泥组分,现又增加了“供给侧改革”。其目的只有一个,通过32.5等级水泥的取消,排挤掉小型企业和粉磨站,实现区域垄断,提高水泥价格获取利润。现在,水泥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合作与繁荣,借复合32.5水泥的取消、错峰生产、“行业自律”,使水泥价格达到一个高峰(见表4),平均利润率超过了100%。

表4    6月8日国内水泥价格汇总


  九、与《标准化法》的协调性

  在新颁布的《标准化法》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表制修订的目的和之一事项: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干扰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生态安全的。

  禁止利用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制定标准应当发挥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

  取消32.5水泥,是利于国家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推广新技术还是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对外贸易?恐怕只利于水泥企业的经济利益,而非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但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干扰了市场秩序、妨碍了公平竞争,公开低利用标准从事行业壁垒、地区封锁、不正当竞争等违法活动,且置用户意见与不顾。

  十、标准的适时性决定了目前取消32.5等水泥的时机不成熟

  任何一个产品标准的制修订,都必须考虑其参数的科学性、指标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制修订的适时性。

  而32.5等级水泥的去与留就涉及标准的适时性,即是否根据国情、市场、国家需求等方面到了取消32.5水泥的时机。

  我国的国情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人均收入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对住房结构、成本的需求不同,所以目前我国居民住宅是砖混结构、异形柱框架-剪力墙结构和薄壁剪力墙结构的高楼大厦、梁柱结合的砖砌楼房、有梁无柱的砖平房、里生外熟的平房、甚至纯土坯房共同存在。而混凝土搅拌站和干粉砂浆的普及率不同致使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占有一定的比例(2016年我国水泥的散装率仅为58.2%),因此对于搅拌站和干粉砂浆普及不到的地区,用于一般工民建的低强度等级混凝土、用于装饰装修的砂浆只能利用现成的低强度等级水泥进行现场拌制。

  我国的市场是:国内建设使用量最大的是C30及以下普通混凝土,广泛用于基层、楼板、剪力墙、小型水利工程、地下工程、耐蚀环境工程等。高强混凝土一般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柱子才需要,C60以上的混凝土适合用于预应力钢筋混凝土。而配置C30及以下混凝土用水泥,恰恰是32.5等级水泥,而用52.5水泥却难以做出施工性能优异的C30混凝土。另外,装饰装修市场以及自建房是32.5等级水泥的另一个主要市场,包括大中城市和农村,为了降低成本多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抹面砂浆等。而用高标号水泥,则会由于粘接强度过高以及收缩较大,导致开裂、甚至拉裂瓷砖。

  国家需求:减排和工业废渣的综合利用。

  2014年11月12日,在北京APEC峰会期间,中美双方在北京共同发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声明》中,中国宣示气候减排目标:计划2030年左右CO2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

  而水泥工业传统的发展和生产模式,使得资源、能源都难以为续,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气候目标倒逼改革,改革水泥行业首当其冲,低碳经济是水泥工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而实现水泥行业的节能减排、绿色生产,除了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外,综合利用工业废渣是最简单易行的途径。为此:

  --工信部2010年下发《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 (第 [2010]582 号),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国水泥生产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小于 114kg标准煤、水泥综合能耗小于93kg标准煤以及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完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

  --2011年11月8日,工信部公布了《建材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其中的一个目标为“综合利废总量提高20%”。

  取消32.5水泥后,我国水泥将以普通42.5和复合42.5水泥为主,以我国年生产水泥24亿吨计,将比现有的产品结构需要多消耗石灰石约2亿吨、粘土约0.96亿吨、标煤约0.39亿吨,少利用工业废渣约2.4亿吨,而多排出CO2约3.2亿吨、SO3约62万吨、NOX约125万吨,即不利于我国水泥行业的节能减排,也不利于气候减排目标的实现。而每年2亿多吨的废渣存量将增加排渣行业的经济负担,增加废渣堆存占地,增加污染的几率。如何更好地消纳废渣,留住我国的青山绿水,利于排渣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十一、观点和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本人认为:

  1、水泥行业提出的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的理由不存在,或者是莫须有的,有点儿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

  2、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不符合供给侧改革的精神、不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3、取消全部32.5等级水泥,是对消费者、是对国家既不负责的做法,是扰乱市场、强迫消费以及为形成垄断做准备的行为,侵害消费者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4、国务院〔2013〕41号文中通过取消复合32.5水泥化解产能过剩的施策方法、〔2016〕34号文中的“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是在国家化解产能过剩无奈的情况下,被忽悠的结果。佐证是“取消复合32.5水泥的理由由开始的化解产能过剩转为水泥组分无法检测”以及低级建议“发展镁质胶凝材料等新型胶凝材料”;

  5、简单的取消32.5等级水泥的做法,应该说最终没有赢家:水泥企业在短期内将获得较高的利润,但面临长期的碳排放和矿山环保成本增加压力;低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因大量掺加掺和料而无法得到保证,并最终影响工程质量;消费者将无限止地增加消费成本;而国家以前“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研究”的科研投入打了水漂、可持续发展成了口号。

  但,既然水泥行业如此“壮士断腕”,挑起“结构转型”、“提升水泥质量”的大旗,且新疆率先全面取消32.5水泥在先、安徽水泥协会迫切要求在后,本人建议:

  1、因GB175标准面向全国,因各地情况不同,不宜取消;

  2、各省市、地区,可参照新疆模式,根据本地区情况,在征求各方的意见下,考虑32.5水泥的取消与否;

  3、国有大型企业挑起“结构转型”、“提升水泥质量”的大旗,本人钦佩,哪能不能只生产“高质量”的42.5水泥、52.5水泥、甚至62.5水泥,不与小企业、粉磨站同流合污?这样既可实现产业结构转型、也能实现产品结构转型,更利于我国水泥质量的“高端化”,岂不一举两得!或者停止向粉磨站提供熟料,釜底抽薪,这样粉磨站连造假的机会都没有,更不会扰乱市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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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起,水泥行业先以化解水泥产能过剩为理由、后转为水泥组分无法测定,推动国务院办公厅[43]号文的出台,将标准的技术性转为行政性、甚至政治性,在众多反对声中取消了复合32.5及32.5R强度等级水泥,并引起了近年来关于通用水泥标准的第一次、长达近5年的大讨论。

2018-06-21 09:24:24

是否应该取消复合32.5水泥标准,是技术层面上考虑的事情,我们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操作。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尊重科学,采用行政的手段去强行取消,必将引起水泥行业和社会动荡。

2017-10-12 09:28:33

Etuoke Banner Yongheng Cement Co., Ltd. was established on July 29, 2009, with its registered address located in the south of Jinghua Oxygen Plant, Qipanjing Industrial Park, Qipanjing Town, Etuoke Banner, Ordos City,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and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is Wu Yongping. Its business scope includes licensed business items: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cement. General business items: sales of coal gangue, fly ash, clinker, limestone, granulated slag and gyps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