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陕西延安市10家混凝土企业因联合涨价,遭到反垄断执法部门调查。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延安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18年9月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0家混凝土企业去年以砂石、水泥等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商议联合将不同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价格上调60元。
此举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今年8月9日,陕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0家涉案当事人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合计492.29万元。
联合涨价行为持续一月,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被停供
根据陕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书披露,2018年7月10日,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在本市的一家酒店商议联合上调混凝土价格,并制作了统一涨价的联合声明。
南都记者注意到,10家混凝土企业依据声明上调的混凝土价格不一,延安城投东昊实业公司等4家涨价最多,每立方米混凝土价格上涨了60元,延安万帮工贸公司涨了30元,其余5家则上调40元或45元。
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发布后,10家企业陆续与各自下游建筑企业用户签订补充协议并执行新的价格,对部分不接受涨价的用户停止供货。
据执法部门介绍,本案的地域市场为延安市宝塔区,混凝土加工完成后一定时间会凝结,为保证在凝结前正常使用,一般运输半径为40公里或4小时,本案涉及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主要集中在延安市宝塔区,其他地区的混凝土企业和下游用户难以对其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
2018年8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企业举报后启动调查,上述混凝土企业陆续停止联合涨价行为,实施垄断协议时间约为1个月。鉴于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对市场竞争损害程度较轻,十家涉案企业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其中有4家企业被罚超过50万,延安城投东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到本案的最高罚单,约97.78万元,最少的是延安众昌工贸有限公司,被罚约2.19万元。
近几年建材领域的反垄断案件
今年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衢州市8家混凝土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这起案件中,8家当事企业为达到市场限制竞争为目的,于2018年以《行业自律公约》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划分了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份额、限制预拌混凝土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从而获取了对衢州市区预拌混凝土市场的绝对控制权利,排除和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最终,涉案混凝土企业也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
4月下旬媒体报道了瑞昌市多家混凝土企业以协会之名,行垄断之实的新闻。瑞昌市多家混凝土公司以成立协会的形式,通过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使用拦车、威胁等暴力手段垄断市场,随意抬高物价,非法获利达3000余万元。目前,该案21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归案。
在2018年年初,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因制定垄断协议被罚款50万元。北京市发改委[2017]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6月至8月,市混凝土协会多次通过会议讨论、签订协议、约谈督查等形式,牵头制定含有固定本市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内容的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组织以会员单位为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就统一执行自律文件达成一致意见。
除了混凝土行业,砂石作为建筑材料的一部分,行业也存在垄断行为。去年8月份,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惠州惠城区新荣河砂开采经营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和惠州市东江河砂经营有限公司协同调整河砂价格,达成和实施价格垄断协议,固定和变相固定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限制了惠州河砂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了价格水平,损害了河砂需求方的正当利益。此做法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及《反价格垄断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相关规定。
今年也有媒体曝出水泥企业存在垄断行为。报道称从2017年3月7日~2018年11月9日,陕西多家水泥企业同时涨价达13次,消息出来之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刻立案调查。
不难发现,建材行业是国内反垄断执法部门关注的领域。记者注意到,8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提到,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包括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
2019年8月30日上午10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有关情况。
以下为发布会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参加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召开的专题发布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反垄断统一执法的需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今年6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1日,这三部规章将正式施行。为了让大家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对三部规章的主要内容和相关工作进行介绍,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有请吴振国局长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有请吴局长。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新闻媒体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的到来,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起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实施11年来,对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了我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们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推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努力培育优良的竞争文化,将党中央要求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完善中国特色的反垄断制度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经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1件行政法规、5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指南、8件部门规章、15件规范性文件构成的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即将实施的3部部门规章是反垄断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机构改革后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保障《反垄断法》有效实施和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执法机构对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扎实推进反垄断执法,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792件,交易总金额超过50万亿元,其中附条件批准41件,禁止2件;查处垄断协议案件179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61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29件,有力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43余万份文件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反垄断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推进原料药、汽车、乳粉、建材、日用消费品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开展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专项整治;查处交通、医疗、电力、教育、金融、保险等民生领域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难点痛点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反垄断工作致力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反垄断制度是国际通行规则。《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借鉴、交流、合作的原则,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规则制定,深度参与全球竞争治理。在中国—瑞士等8个双边自贸协定和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议中设立竞争政策与反垄断专章,正在进行中日韩、中挪等8个自贸协定竞争政策议题谈判。与美国、欧盟等30个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指引等52份合作文件,就数十起重大垄断案件与其他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合作,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2018年,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主要职责是: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和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政府反垄断职责要求,推进实现全面融合、深度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研究制定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3部部门规章,即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三部规章建立的制度更加科学、规范、实用,在规章研究起草过程中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成员单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商会协会、中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的意见,汇集各方智慧,确保制度安排的科学性。
二是注重继承创新。三部规章在整合发展改革委和原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基础上,既注重制度的延续性,又实现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合一。同时,充分总结十余年来执法经验,着眼于解决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疑点,回应社会期待。
三是凝聚执法合力。三部规章解决了原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存在的职能交叉问题,强化了中央地方两级执法体系,统一执法程序、标准和尺度,为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实现优化协同高效的机构改革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这三部规章的主要制度设计:
一、建立上下联动、规范统一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第一,优化了执法机制。规章明确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情较为复杂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以及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同时,完善了指定管辖、委托调查、协助调查等制度。
第二,细化了执法程序。三部规章与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制度相衔接,明确了举报、立案、调查、处理等程序性规定。同时,细化了中止调查、豁免等程序,要求处理决定应当依法公示。规章特别指出,执法机构查处垄断行为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经营者。
第三,强化了执法监督。规章规定总局要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规定查处垄断案件。规章细化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垄断案件立案和处理的报告备案制度,规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等,以统一执法标准。
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细化了垄断协议认定方法和执法程序
一是明确了垄断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细化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的考量因素。二是明确协同行为定义和认定协同行为的考虑因素。三是细化经营者依法豁免的申请条件、认定要素、豁免决定的效力等。四是细化宽大制度,对前三个主动报告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按提出申请的先后顺序,减免不同幅度的罚款,使宽大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是对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逐一细化,特别对认定互联网、知识产权领域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予以明确。二是具体列明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6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为可能的“正当理由”进行了规定。三是细化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处罚决定作出、确定罚款考虑因素等,明确经营者如果能够证明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致,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行为类型和处理方式
一是细化限定交易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二是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作了细化,针对不同情形,分别采用不予立案、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结束调查和经调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结束调查等四类不同处理方式。
各位新闻界朋友们,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不断提升反垄断执法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再次感谢大家参加本次发布会,我非常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三部规章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让全社会更加了解、关注、支持反垄断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感谢吴振国局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
法制日报 万静: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如果自首,《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有什么制度安排鼓励政策吗?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为了鼓励垄断协议参与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使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迅速、有效掌握并查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宽大制度对发现垄断协议违法行为、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总结十一年执法经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对《反垄断法》规定的宽大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指引申请者如何提供报告和重要证据,明确重要证据的含义,规定执法机构给予申请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考量因素,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
《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启动调查或者认定垄断协议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具体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商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等情况。
《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处罚减免梯度比例,给经营者明确预期,鼓励涉嫌违法者尽早提出宽大申请,可以更好地发挥宽大制度激励作用。,对第一个申请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幅度减轻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最终能否获得上述幅度的减免处罚,应当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综合考虑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等因素,作出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 李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调查处理较为复杂、专业性强,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暂行规定》在统一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哪些制度安排?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2018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下发通知,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有利于增强反垄断执法力量,提高地方开展反垄断执法的积极性。同时,确有必要加强对地方反垄断执法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
为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指导和监督,《暂行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案件调查处理的重要载体。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活动,《暂行规定》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明确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及调查过程、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营者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二是强调了统一执法标准。《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市场监管总局加强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统一执法标准。
三是建立案件处理前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中止调查决定、终止调查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告知前,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将对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定性处理等进行分析研究,统一执法尺度。
四是明确立案和案件处理后的备案机制。《暂行规定》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自垄断案件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在向被调查经营者送达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便于市场监管总局掌握全国案件查办情况,做好执法监督和指导。
上述四个方面的安排,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监督指导的两级执法机制,有利于统一执法程序、标准,促进构建统一规范高效权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中国经济网 苏兰:近几年,社会各方面对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的反映较多,可能涉及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制度予以规制,对此《暂行规定》作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一直较为关注,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具有动态竞争、市场双边性、网络效应等特点,区别于传统的经济形态。首先需要说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包括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和认定,同样适用于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互联网等新兴经济领域进行监管。
考虑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特殊性,《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为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适应执法需要,对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领域的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市场份额认定的指标范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依据因素。关于市场份额确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除销售金额、销售数量外,还包括其他指标,为更加科学地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提供依据。
二是规定了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特殊考虑因素。《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等列举了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的因素,有利于指导执法实践中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是规定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特殊情形。《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认定经营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体现了对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特点的考虑。
中国日报 王晓东:我们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加大了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布了一批典型的案例,社会反响很好。制止行政性垄断行为关系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切身利益,请问吴局长,《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对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具体做了哪些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局长 吴振国:我们一直高度重视对举报的受理,认真对待每条举报线索,依法做好核查工作。从执法实践看,举报已成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垄断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之一。根据《暂行规定》,举报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发现、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下级机关报告等途径一样,是执法机构发现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要途径。为保障和便利举报人举报,《暂行规定》重点做了三个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报人的权利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义务。《暂行规定》明确对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同时规定,对于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二是为举报人如何提供材料给予指引。《暂行规定》列举了书面举报一般包括的内容,如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为举报人准备举报材料提供了明确指引。
三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均可接收举报材料。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只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为了便于举报人进行举报,《暂行规定》明确除了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外,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接收举报材料。为确保及时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宣传司二级巡视员 李静:谢谢大家的提问和吴局长的回应。记者朋友们如还有其他问题或感兴趣的话题,欢迎大家会后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吴振国局长,感谢记者朋友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