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防范水泥行业垄断风险 四川省给予特别提示

2021-03-05 15:43:30

早在2014年,东北3家水泥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被处罚款。

2020年9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以国反垄发〔2020〕1号下发《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反垄断局在对为什么要制定《指南》所做的政策解读时称,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体系日益健全,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有力地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公平竞争。但在执法中也发现,经营者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反垄断合规制度普遍缺失、竞争文化尚未深入普及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加强反垄断合规指导,增强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

就在上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四川省指南》,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指南》在第三章合规风险重点,列有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等八项风险重点。《四川省指南》在第二章违法风险防控要点,则列有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等十三项风险防控要点。

《指南》对反垄断执法和竞争倡导中发现的经营者合规意识薄弱、合规能力缺乏等现实难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全面提示经营者反垄断法律合规风险,为经营者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提供框架性安排。《四川省指南》则是对“现实难题”更加有针对性地作出回应,风险防控要点更加细化。

经营者合规意识薄弱、合规能力缺乏可不是虚拟的。就在不久前2020年12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该省水泥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禁止的垄断行为”被处罚,四川6家水泥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处罚。

在《四川省指南》风险防控要点中所指风险更具针对性,要点明确对(四类)特殊市场领域的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违法风险给予了特别提示。

特殊市场领域之一是建筑建材市场领域(特别是混凝土、砂石、水泥市场)。其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由于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销售特征较为明显,销售市场相对固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

《四川省指南》风险防控要点内容中还包括了行业协会自律。要点指出,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从事相关垄断行为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这次《四川省指南》指出,由于水泥商品特性、运输成本等原因,本地化销售特征较为明显,销售市场相对固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这也就是业内通常认为的水泥是运输物流成本相对较高、销售半径有限的“短腿”产品。当供需关系发生明显变化时,经营者之间容易滋生“协同”意愿,以“维护‘行业利益’”,存在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

无独有偶,就在今年1月28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对淄博联和水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7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所指违法事实是,经营者之间达成并实施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限制商品生产数量的垄断协议、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是《指南》所指明合规风险第一个重点。防范达成垄断协议是《四川省指南》指明违法风险防控第一个要点。两个指南都把达成垄断协议放在第一位要禁止(防范)的风险。

《四川省指南》要点明确:

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者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以上所称“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口头等多种形式。所称“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事实上,水泥行业经营者在市场中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从时间上还可追溯到更早。早在2014年,东北3家水泥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被处罚款。对其中不积极配合调查的2家公司处以更高比例数额的罚款。

在《四川省指南》违法风险防控要点中明确有宽大制度、配合调查义务等要点。

宽大制度是指,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配合调查义务是指,经营者及员工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即时如实提供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避免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各种行为的发生。

从四川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可看到执行宽大制度的踪影。在被处罚企业中,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在并处2016年度销售额一定比例罚款时,比例有所不同,其中有企业还免予行政处罚。

《指南》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特别鼓励经营者在发现合规风险后尽快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明确指出,经营者可以在发现合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时,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行为,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合作。

《四川省指南》在违法风险处置机制方面,指明了经营者违法后应该如何处置。明确指出,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后果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的情况,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实施相关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控制风险的措施,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并与反垄断执法机构配合。

国家反垄断局在对《指南》作政策解读时指出,《指南》从提示经营者反垄断合规风险、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保障等多个层面,对经营者统筹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作出了系统性的指导。《指南》明确了经营者合规风险的重点,为经营者识别反垄断法律风险提供了基础性指导。《指南》明确了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并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引。经营者可以对照《指南》,从自身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等实际出发,采取适合的方式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达到降低法律风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效果。

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特别提示水泥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应当注意防范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风险。对全国水泥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加强和统筹做好反垄断合规工作有着积极指导意义,值得四川省外水泥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在贯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时参考。努力增强水泥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意识和能力,降低水泥经营者法律风险、助力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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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4年,东北3家水泥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被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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