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见国家反垄断局网站发布永济市混凝土企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混凝土销售价格为市场调节价,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当事人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行政处罚理由是,5家企业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共同协商调整价格,签订《商品混凝土调价告知单》,固定各企业的混凝土销售价格的行为,使得5家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混凝土公司结成利益同盟体,原本具有的竞争关系明显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又见泗阳县12家建材供应商联合发布混凝土涨价公函,函称,经泗阳十二家混凝土公司共同协商研究决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所有项目单价在原合同的基础上,上调50元/立方米。并强势称,如不能按所调价格执行,产生的供应中断和不及时与我公司无关。也就是后果自负!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0号)。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这样的共同协商研究决定统一涨价行为属不属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自应有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认定。
泗阳混凝土供应商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置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顾,也不遵循合同法明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没有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却单方面宣布,(由此)产生的供应中断和不及时与供应公司无关。真够强势的!
混凝土供应商按双方订立合同,合法合规将混凝土送达施工方。本与无锡超载车辆导致高架桥侧翻事件没有一点点关联。运输费用已含在价格内,在计入运输成本费用时,施工单位也没有指令供应商超载。更有意思的是,把联合涨价理由与江苏省交通厅在全省开展超载车辆整治行动挂上了钩,“诡”称,致使混凝土公司原材料运输成本大幅度提高。看来,供应商们一方面有点不打自招,“老超”了;另一方面暗示了行政机关执法乃属“不可抗力”也,我也被逼无奈,出此下策!
合同法对于因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下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超载本就是应遵守的的底线,用得着预见、避免吗?
对于泗阳县12家建材供应商联合涨价行为,也许不只是要查垄断协议行为,或还应查其违反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