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豪合并”给了我们三点启示:
启示一:“拉豪合并”是在顺应全球经济发展大趋势、大背景下达成的交易。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任何企业都必须面对全球性的市场竞争,在市场增量有限、行业竞争加剧的背景下,并购成为企业扩大自身规模、削弱竞争对手的优先选择,只有那些不断创造新的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和向价值链高端持续攀升的企业才能最终赢得竞争的胜利。
资料显示,今年以来全球范围特别是欧美大型企业并购活动频繁,全球宣布的并购交易8000余起,总金额在1.5万亿美元左右,创下2007年以来新高,且大手笔交易频现,交易规模高于100亿美元的并购达23起。国外媒体普遍认为金融危机后的首个全球并购交易热潮已经来临,这是大趋势。还有一些观点认为,世界经济进入良性恢复期。企业并购的热情增加,实质上是欧美经济加快复苏的积极回应,也是国际产业格局迎来加速整合期。从数据显示来看,网络、制药、电子信息等行业的产业整合更加突显,从数量和金额都大大超出以往。
启示二:以增强竞争力为目的互利共赢。面对中国水泥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企业实力的快速上升,拉豪有危机感。他们有一半以上的资产都在新兴经济体国家,随着新兴经济体发展速度的放慢、欧美经济逐渐复苏,资本向发达国家回流,让他们感觉有一些压力,要巩固其在欧洲及国际水泥市场的优势地位,以及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他们选择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通过资产整合提高效率,有效降低风险,增强竞争力。
我国水泥企业从目前来看生存问题不大,行业利润水平高于其他工业行业,但发展遇到了问题,表现为产能过剩矛盾越来越突出。先进的产能利用率得不到有效利用,吞食了行业千辛万苦通过技术进步带来的合理回报,在政策推动下的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后,通过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才有可能实现优胜劣汰,真正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淘汰那些布局不合理、效率低下的落后产能。但如果不能有效地把住新增产能的关口,重组对企业形成不了整合的效益,就会影响重组的进程。目前,控制水泥新增产能,中央的决心很大,国发〔2013〕41号文提出明确要求,也作了工作部署,但部分地方政府认识并不到位,认为水泥行业还没有出现大面积亏损,一些企业效益还很好,说明本地区水泥产能并不过剩。特别是水泥项目审批权下放到省级政府后,不少地区又出现新一轮新上水泥项目的苗头,内蒙古、黑龙江、云南都有这类问题。
我们所说的严禁新增产能,是指在2013年的基础上不能新增。但有些地方政府总能找到理由为新上项目开绿灯。招商引资对地方政府来说百益而无一害。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水泥行业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深感责任重大,正在努力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国发〔2013〕41号文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了《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修订工作、制订《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差别化电价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水泥标准修订等工作也在抓紧落实。但水泥企业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中国水泥整体上产能过剩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中央政府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态度坚决,但不要再指望通过中央政府采取过去那种强硬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清理市场,水泥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过去所指的落后产能造成的,政府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律、法规和加强监督检查,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我们应学习拉豪,面对这种形势及早地调整战略,从长远考虑。[Page]
兼并重组是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我国水泥行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破局性的创新,再像以前那样以大吃小、画地为牢的初级并购方式而不去突破,就算不上破局性的重组。拉豪这样的案例,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通过并购提前布局、抢占先机,强强联合是企业并购的更高级阶段。大水泥企业集团之间,怎样谋求共同发展?近几年通过行业自律有一些效果,但不可持续,我们也在寻找有这样意愿的企业并购案例,重点关注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中具有破局性特征的兼并重组企业,发挥部门之间协调机制的作用,帮助他们协调解决并购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启示三:“拉豪合并”的交易方式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我们的强强联合,关键在于改变思维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和资本运作创新,就是如何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大企业之间的联合,促进形成大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产业格局。
从200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成立那时起,我们产业政策司就一直把企业兼并重组作为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来推动,2010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由我们组织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该文件提出了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对政府如何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改进管理和服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工业和信息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2个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级协调机制,由工信部部长任组长,小组办公室设在部产业政策司,日常工作由我们产业组织处负责。
这些年我们一直在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水泥行业是我们关注和推动的重点,2013年1月,我们联合12个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明确提出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发展目标。去年8月,李克强总理批示“企业兼并重组事关结构调整,必须要有政策支撑”。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我们立即会同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国务院于2014年3月7日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突出了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地位,重视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则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壁垒,完善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措施方面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和资本市场对于兼并重组的支持还不够充分,存在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手段相对单一等问题,为此,《意见》提出:一要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二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取消发行的最低数量限制,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由公司自主决策。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非上市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允许实行股份的协商定价。此次文件增加了很多投资、融资手段方面的内容,前一阶段我们和财政部就设立并购基金等问题联合到地方做了一些调研,下一步还要和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在解决企业融资问题方面做专题调研。
税收作为企业并购成本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兼并重组决策,过重的税收负担甚至会阻断某些企业兼并重组行为。在税收方面最大的一个障碍可能就是并购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问题,财税〔2009〕59号文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可以采取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递延缴纳的政策,可有效降低企业当期并购成本和资金压力,但是,由于条件比较苛刻,这项好政策很少有企业能够享受得到。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已有安排,正在研究修改相关条件,今年年底前可能会出一个成果。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抓紧研究出台兼并重组企业稳岗奖励政策。其他相关部门也都有具体任务分工,并且都在积极努力促使形成一些细则和一些可操作的具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