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水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2021-12-29 10:25:36

1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这条细则从产能要求、置换方案、置换比例、跨省置换、项目申报、申报资料、方案实施、关停、退出、撤销及变更、监督管理,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实施要求。

 置换比例 :

通用水泥置换比例

(一)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产能和跨省置换的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特种水泥置换比例

(一)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二)新型干法工艺特种水泥产能可以置换为特种水泥和通用水泥项目,置换为白水泥的比例为 1:1,置换为特种水泥(白水泥除外)和通用水泥的比例为1:2。

(三)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在原有置换要求的基础上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项目。

(四)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的置换比例和通用水泥相同。

此外,对于 跨省置换要求:有控制地适当引进省外产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江西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操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产能置换。

第三条 企业开展产能置换,应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精神和要求,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考虑项目建设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资源禀赋、市场需求、物流运输等因素,诚实守信,慎重决策,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好产能置换方案。

第二章 产能要求

第四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必须是合规的有效产能(含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已实施窑炉技术改造,并经省级行业协会等组织鉴定过的JT 窑),且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公告的本地区合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清单内(包括企业名称、生产线名称、窑径、备案或核准产能、实际产能、建成投产日期等)。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产能不能用于置换:

(一)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

(二) 已享受产能退出补贴的产能。

(三) 无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产能。

(四)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水泥熟料产能。

(五)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信(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

(六)2013 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七)光伏压延玻璃产能。

第六条 用于置换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产能可进行拆分转让,但不能超过两个项目。

第七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大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备案或核准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实施办法》中产能换算表推算确定。

第三章 置换方案

第八条 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一)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二)光伏压延玻璃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要建立产能风险预警机制,由省级主管部门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听证会,并将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附件5)报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不生产建筑玻璃的承诺。具体操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以下情形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但应对产能情况进行公示公告(见附件6):

(一)依托现有水泥窑和玻璃熔窑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协同处置、提升装备水平等不扩大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址实施的有利于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且不扩大产能的项目,即“拆二合一”项目。

(二)确因地方规划调整(如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调整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进行迁建的项目(水泥项目严格限制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企业搬迁又未享受退出产能的资金奖补(因员工安置、土地回收的补偿和奖励除外)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产能置换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详见附件3):

(一)建设项目所属企业的名称,设计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拟建的具体位置、规格型号及数量,计划点火投产时间等。

(二)出让产能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设备(生产线)所在的具体位置,水泥回转窑外径或平板玻璃熔窑日熔化量,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核定产能,计划关停时间和计划拆除时间,企业的水泥生产许可证等。

(三)跨省产能置换,须附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让公告。

第四章 置换比例 

第十一条  通用水泥置换比例

(一)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水泥产能和跨省置换的水泥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2:1。

第十二条 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 1:1。

第十三条 特种水泥置换比例

(一)非新型干法工艺的特种水泥产能只能置换为特种水泥项目。

(二)新型干法工艺特种水泥产能可以置换为特种水泥和通用水泥项目,置换为白水泥的比例为 1:1,置换为特种水泥(白水泥除外)和通用水泥的比例为1:2。

(三)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其产能在原有置换要求的基础上可减半,但新建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项目产能不能再置换为通用水泥和其他特种水泥熟料项目。

(四)其他特种水泥产能的置换比例和通用水泥相同。

第五章  跨省置换

第十四条 有控制地适当引进省外产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跨省置换的,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产能指标,并将企业提供的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附件4)。

第十六条  用于置换的产能出让方案,以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出让产能情况和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为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投产点火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提供用于置换的外省产能关停、拆除的公告。公告以产能出让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示、公告文件为准。

第六章  项目申报

第十八条 产能置换(包括方案公告、产能关停、拆除、撤销和变更、查验新生产装置实际生产能力)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置换申请、产能置换方案及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对其申报的产能置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初步审核: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审核后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包括但不限于形式、内容和现场核查等。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核实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业处室完成相关审核程序后,由厅投资计划处牵头组织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联合论证,核实确认产能置换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跨省置换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全国性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召开置换听证会,就产能置换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发挥好政府、协会、专家、企业、公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作用。

(四)公示公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通过审核和论证的项目产能置换情况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情况真实有效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第七章 申报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除提供产能置换申请、产能置换方案外,其余需提供的资料有:

(一)出让产能的有效备案或核准文件、排污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等材料。水泥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

(二)用于置换产能计划关停、拆除的时间及不新增产能的承诺书。

(三)用于置换产能所在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督促、监督企业按承诺关停、拆除原有生产线的相关材料。

(四)开展产能置换的企业取得相关产能的材料,如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取得产能的,需提供股权转让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因交易产生的税收发票等。

(五)2013年以来,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生产线未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相关材料。

(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二)中的项目,需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求企业搬迁的文件。

2、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对企业搬迁的意见及规划调整的文件。

3、涉及用于置换产能的规划文件,如土地利用规划图(总体或详细规划材料)。

第八章 方案实施

第二十条 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上公示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产能置换方案中的建设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的产能置换方案(附件3)及产能情况公示公告(附件6)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动工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如产能置换方案失效的项目需继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产能置换方案到期前向项目建设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程序将相关材料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置换方案及产能情况进行重新公告。

第九章  关停、退出、撤销及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点火前关停和拆除。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点火前,向建设地或产能出让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用于置换产能关停和拆除的申请,按要求做好产能的关停和拆除工作,关停的设备包括窑系统、生料磨等。

第二十四条 拆分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因法院查封设备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拆除的,视同已拆除,但不得恢复生产,待具备拆除条件后立即拆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产能拆除情况报告产能转出和项目建设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督促和监督企业在新生产线建成试生产点火前关停和拆除用于置换的产能。

第二十六条 用于置换的生产线拆除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接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家和设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通过现场核验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产能置换方案未实施或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经指标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协商一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对方案予以撤销或变更,并向社会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变更或撤销的,符合要求的产能指标可以继续转让。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项目开工、竣工、投产等重大事项书面报告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由所在地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做好产能置换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产能置换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鼓励行业协会、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在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肃产能置换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原〔2018〕57号)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一)产能置换方案公示后,用于置换的产能所有权发生变更、转产或进行了对产能有影响的技术改造等;

(二)产能置换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 “批小建大”、建设内容与产能置换方案不符的;

(四)用于置换的生产线未在点火前关停和拆除,且进行提醒或谈话督促后仍未关停和拆除的。

第三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抽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执行情况。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执行落实中存在弄虚作假、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根据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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