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严禁新增产能讲了有好一阵子了,众所周知的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否则也不会有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文件明确,对其中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也不会有41号文件要求清理整顿建成违规产能。由省级人民政府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成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备案。
国办发〔2016〕34号文明确,对国发41号文件(2013年10月6日)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34号文件所说水泥违规项目就是上述两类项目。而且应该理解为,当前由国家两部委联合公告、认定工作已经结束。作为对水泥违规项目“网开一面”实行这一特定“公告”“认定”程序业已结束。
国办发34号文对于在国发41号文件印发后这一时间段核准或备案的水泥项目中,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国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
按2013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同时《目录》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文件规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在这一时间段,水泥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是省级政府核准项目的前置条件,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须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告。
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水泥项目不再属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同时《目录》更进一步明确,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从2014年本发布后,水泥项目从核准“降格”为备案,但新增产能的大门从“严控”到“不得”,将门紧紧关严。对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水泥项目则并没关上大门。
从上所述,对在2013年10月6日后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的新建项目应认定为违规项目,要严肃查处。简单说,这样的项目当属顶风作案,应立马“封死”。
国办发34号文对新建项目在严禁新增产能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两条时间界线。一是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二是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
在2020年底前,省级政府不准同意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备案,投资人不能投资建设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在2017年底前,则实行更严的从紧政策,即新建水泥项目的产能置换只允许在企业内部进行,即既不能由省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统一调度,统筹安排”,也不允许进行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至于2018年之后,继续从紧还是恢复,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到时会视情况做出决定,当前,业内似无必要“操心”。
国办发34号文对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明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以第9号令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利用现有20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系统等节能改造列为鼓励类。
在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同样明确,鼓励对现有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以消纳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可替代原料、燃料等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替代《准入条件》,自2015年3 月1日起实施《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本)》明确,支持现有企业围绕协同处置城市和产业废物开展功能拓展改造。
对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上新增水泥产能项目,国办发34号文紧紧关上了大门。这就明白无误给出的信号是,此类利用协同处置新上项目虽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允许类,但现在不允许建设(备案)。或虽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规范条件》鼓励及支持现有企业改造的内容,但同样不准以此打“擦边球”,行现在生产线变相新增产能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