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执行依法依规退出,即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近日,环保部下发《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国家安监总局下发《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38号)。在环保部《意见》中指出,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环境保护应该在推进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在安监总局《意见》中指出,充分发挥市场倒逼作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坚持淘汰落后产能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相互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互促进、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要素同步优化、行业发展水平和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同步提高的原则,将化解过剩产能作为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两部意见都充分体现了“倒逼”作用。
在环保方面“倒逼”措施大致有:
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新增产能更优,新增产品更加环境友好。
促进企业加快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环境质量超标地区,要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进程,制定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标准。
严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对于提前达到下阶段更严排放标准的,鼓励各地采取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提标改造。
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国家制定环保领跑者标准和统一标识,发布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单,给予名誉奖励和政策激励。在建材等八个行业选择标杆企业,研究建立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
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除依法实施其他处罚外,还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超标和超总量排污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季节性、区域性排污收费政策。在采暖季适当提高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错季”生产。
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对环境信用记录好、信用评级高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活动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降低抽检率。
依法依规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行政约束和惩戒,对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等失信主体,从严、从细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加大执法抽查频次和抽检比例,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加强对环保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及时公开披露其相关信息,协助征信机构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保险费率,限制提供贷款、保荐、保险等服务。
企业的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贸易、银监、证监、税务等部门通报,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时时受限。
要将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加大信息公开作为“双随机”制度的核心。对于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实施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管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等信息。
在安全方面“倒逼”措施大致有:
对钢铁企业开展全面安全生产执法,对钢铁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相应生产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等问题的,立即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各地县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
引导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存在问题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钢铁企业,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两部《意见》表明,“倒逼”不再停留在“原则”或口头上,而是有实实在在的内容。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是企业的底线。
两部的《意见》着眼于推动产能过剩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达不到环保、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要退出。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从中应该充分感受到去产能倒逼的压力,不可能存在“抱团取暖”或“统一经营”的氛围,去产能终究要进入攻坚阶段。在安监总局意见中提出“引导符合(关停退出)条件的钢铁企业转变观念,痛下决心,主动申请退出”的意见,这一意见对水泥企业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