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明确的主要任务有八项,第一项为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在该项任务中,有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明确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二是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在建违规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分为三类情况。一类是对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主体建筑没有动土的即可认定为未开工,容易下结论;第二类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符不符合都有相应政策文件、标准、指标进行对照,也较容易下结论;第三类是对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在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等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报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职能部门,在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基础上出具认定意见,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要对“确有必要”下结论有点复杂,涉及面多,且有需要履行的上报和认定程序。不过再复杂,该项工作也在有序进行中。5月13日工信部和发改委联合公示了“拟予认定的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部分在建项目名单”。有江苏等7省(区)申请的并已明确项目产能置换方案的37个项目,经评估后予以公示,其中水泥项目有34个。
如果地方认为“确有必要”,项目符合布局规划和环境承载力要求的话,还必须要有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为使产能置换有序、规范、公平进行,工信部在今年4月下发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适用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等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
对于未经国家核准的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实施办法规定,须为2011年及以后列入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2011年以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核定;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但列入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淘汰产能数量,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核定。对于新(改、扩)建项目产能置换指标,实施办法规定,须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还专门规定,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8月6日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贵州省水泥行业14个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方案”。有媒体对置换产能做了统计,在建项目共计产能1880万吨,自2011年以来淘汰水泥产能1880.4万吨。显然符合置换的等量要求,不能归在新增产能项目类。
从淘汰的产能的生产工艺看,共涉及182条线,其中,机立窑177条、湿磨干烧窑1条、湿法窑1条、中空窑2条、NSP窑1条。从产能淘汰年限看,2011年29条、2012年57条,2013年66条,2014年25条,属2012年及之前的占50%。
如果对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比照新建项目,不能使用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为(立即)淘汰类。置换方案中将Ф2.5×78米中空窑生产线1条列为2012年淘汰,显然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
国务院在2010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以及2011年发改委下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规定淘汰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2012年底前淘汰)、(立即)淘汰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此次置换方案中,列在2013年及2014年淘汰的窑径3米及以下水泥机立窑共有36条,已经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列为2013年淘汰的Ф3×88米湿法窑生产线1条超过国家明令应立即淘汰的期限。列为2012年淘汰的Ф3.0×100米中空窑生产线1条也超过国家明令应立即淘汰的期限。
在置换方案中应值得点赞的是,贵州省贯彻了国务院在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提出的“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要求。在淘汰的生产线中,超过窑径3米的机立窑有58条,从数量上占淘汰机立窑数1∕3,其中窑径3.6米及以上的机立窑有9条。在2005~2006年间,国家建筑材料生产力促进中心曾积极致力于立窑水泥升级技术暨环境治理新技术推广交流。在多个省内推广节能环保型高产低耗立窑技术,并提出广大先进立窑企业应积极开展以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提高和稳定产品质量为主要目标技术升级改造(JT窑),贵州省是当时对推广JT窑较为积极的省。从置换方案中也可看出。贵州省在制定范围标准更高的淘汰机立窑产能目标上步子已迈得开了。在此次淘汰生产线中还有1条1000t/d级干法预分解旋窑线,贵州省对于早期规模较小的干法预分解旋窑生产线的淘汰也已提到议事日程上。
公示后,下一步贵州省应严格按国务院文件规定,按认定程序要求做好对在建违规项目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