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济参考报》一篇“冀东水泥2015业绩预亏17亿 虚构淘汰产能险被通报”报道,引起了业内外围观。众多媒体争相转载,有的标题改为“冀东水泥持作废批文违规新上项目 工信部叫而难停”,标题更加吸引人关注。报道所指新上项目是指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72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这个项目年头已久,2012年7月也曾被当地21家水泥企业联名上书过,一些地方上日产万吨熟料生产线也没有此线这么轰动。
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是在200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文件中明确的政策。文件还规定,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从之前报道曾称,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同意冀东开展征地等前期工作。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同意。之后,前期工作一直在推进。2011年通过水土保持评价,2013年3月,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省环保厅等单位聘请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环评,认定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2013年12月,国发〔2009〕38号文件中所指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文件。文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水泥列在目录内,由省级政府核准。文件规定,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2014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文件。文件要求,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文件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置换产能应如何确定,还规定了产能置换指标该如何交易。《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实施办法》规定,用于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需指标出让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公示,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及核实确认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全国产能置换指标供需信息平台发布。
从报道可看到,2014年6月10日,黑龙江工信委出具了《关于确认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使用淘汰落后产能指标的函》。此后,黑龙江省发改委根据省工信委的此函件核准了该项目(黑发改产业函〔2014〕107号),同意冀东哈尔滨日产7200吨熟料水泥项目的建设。从项目程序上似无可挑剔。问题出在产能置换环节,2014年9月,工信部致函黑龙江省工信委,要求对《关于黑龙江省工信委为冀东水泥集团新建水泥生产线出具淘汰落后产能数据有关情况的函》(工产业函〔2014〕332号)给予答复。黑龙江省工信委如何进行产能置换的,没有搜到原文。如何答复上级的也未见到。感到不可理解的是,工信部制定的《实施办法》所给出的产能置换路径很宽阔,落后产能可用于置换,也可通过交易获得产能置换指标。报道称,冀东水泥方面曾虚构了大量淘汰的落后产能,上报给黑龙江省工信委。这明明有正道可走,却要走邪道!
之后报道称,2014年9月30日,黑龙江省工信委在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后,致函省发改委,书面通知正式撤销《关于确认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使用落后产能指标的函》,冀东项目获取的省发改委核准批文的基础文件至此作废,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随即停止了项目建设。黑龙江省发改委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原批文当时停止执行,项目建设也根据要求停工。
原批文当时停止执行与省发改委核准批文的基础文件至此作废应是不同层次的处理结果。批文停止执行不等于今后条件具备时也不执行,如是作废,则是批文废除了,即批文撤销。到底省发改委核准批文有否书面通知予以撤销?省发改委应向社会公众给予说明,或是由省工信委在该项目产能等量置换上重新进行了界定审核报省发改委,以至省发改委核准批文或继续生效?
也就在这个时间段,2014年10月3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文件。文件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水泥在本目录外。即从2014年10月31日起,水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改成备案。文件再次重申,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文件明确,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即行废止。
由此说来,从2014年10月31日起,项目核准文件(黑发改产业函〔2014〕107号)如(没有被书面作废)继续在一定的条件具备后生效的话,则可延续执行。如之前确实已经下书面通知作废的话,项目要继续的话,则应按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项目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无异议的话,即可视作项目可以进行。无论是核准,也无论是备案,新建项目必须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
从2014年10月31日起到报道所称该项目于开始自行恢复建设的2015年9月的近一年时间内,项目前期工作干了些什么或补做过什么,投资主管部门又做了什么或补做过什么,不清楚。毕竟在报道中只是看到,企业2015年7月项目的10kV电力设施迁改工程物资开始招标。2015年8月,项目建设开始拆迁工作。2015年9月8日施工招标公告。2016年1月11日发布项目余热发电安装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公告。按基本建设项目阶段划分,这些工作均属项目预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报道称,2016年2月22日记者在项目建设现场了解到,该项目熟料生产线地基基础已经基本建成。依此生产线地基基础已经基本建成的报道内容判断,项目主体工程已经动工,当可认定为项目已开工。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公开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进展情况,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现在《经济参考报》作为新闻主流媒体发挥了监督作用。当事人--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和作为投资主体的企业应该站到台前,项目产能等量置换究竟是怎样的一笔账,尤其是在工信部工产业函〔2014〕332号文之后又做了什么工作,项目备案(核准)程序是如何进行的,项目究竟开工了没有,开工的依据是什么等,都应该给社会公众一个负责任的交代。
附带引述:2016年2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文件。文件提出主要任务第(四)项,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