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能置换政策措施早应是在2009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中提出,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对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38号文件明确,落后水泥产能比较多的省份,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38号文件还要求,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水泥)扩大产能的项目。规定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这也就是业内所称的水泥项目审批权上收。
置换一是指数学中几个不同元素从一个排列变成另一个排列;二是指化学反应类型之一,通常指化合物中一个原子或原子团被另一个原子或原子团所代替的反应。水泥脱硝中采用的还原脱硝技术就实现了置换。
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中所指的置换是产能置换,是置换落后产能建设先进的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等量置换是一个单位先进产能置换一个单位落后产能,减量置换是一个单位先进产能须置换一个以上单位落后产能。
自38号文件要求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后,国家在以后文件中又进一步深入细化,提出了“减量置换”原则。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明确,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之后,在《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中规定,对新型干法水泥熟料年产能超过人均900公斤的省份,原则上应停止核准新建扩大水泥(熟料)产能生产线项目,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等量或减量淘汰”的原则执行。
201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划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37号文件还要求,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对于位于城市主城区水泥企业实施环保搬迁、改造。如搬迁,当然也必须实施产能异地等量或减量搬迁、改造。如果搬迁中转型退出原产能过剩行业则更好,对这样搬迁的水泥项目不该“遏制”。在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中规定的10项考核指标中第1项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其中含4个子项,子项之一是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
同年,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更明确要求,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国务院对于必须实施产能减量置换的地方进一步加以明确。
41号文件还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须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同时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名单,监督落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
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考核项的4个子项中还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落后产能淘汰3个子项内容。如果总体考核不合格,文件规定,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用句外交辞令,对于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政策措施是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