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发布
产能过剩行业不得备案新增产能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月30日,记者从辽宁省发改委了解到,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日前已经发布,该《目录》明确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共计12个领域投资项目的核准部门,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时可依该《目录》找准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去年年底国务院出台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把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进行了限定。辽宁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省政府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省政府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而对于项目核准机关,辽宁省政府也要求要切实改进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
本次发布的《目录》与2014年版本相比,由于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下放,有了一定的变化。比如,抽水蓄能电站,去年规定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而今年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民用航空航天领域,去年规定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今年在此基础上又有细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辽宁省发改委表示,《目录》中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辽宁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上报程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相应的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上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