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并成立河北省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专班。实施意见提出,在坚持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的基础上,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综合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促进煤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实施意见自今年5月1日起执行。
明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近期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至770元(含税);山西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370至570元(含税)。按照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河北省煤炭(5500千卡)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确定为每吨480至680元(含税)较为合理。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煤炭生产、流通、消费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实现协同发展。
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传导机制。当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电力中长期交易中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即在基准价(河北南网0.3644元/千瓦时、冀北电网0.372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20%区间内形成合理电价。鼓励企业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进一步推进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煤炭稳产增产,确保产量稳定在合理水平。建立煤炭实物储备体系,进一步增加煤炭产能储备和实物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可调度储煤能力。完善储备调节机制,更好地发挥储备在价格调节中的作用,适时收储投放,促进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煤炭、发电企业要做到“应签尽签”,努力实现中长期合同“全覆盖”,鼓励签订3年或更长期的中长期合同,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进一步增强铁路煤炭运输能力,提升煤炭在全省范围内的配置效率。建立健全煤炭需求侧响应机制,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必要时要合理调节煤炭消费,保基本保民生。
强化煤炭市场预期管理。健全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制度和生产流通成本调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河北省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煤炭生产成本。煤炭价格异常波动时,开展临时成本调查,及时反映、发布煤炭市场和价格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为开展煤炭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煤炭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建立工作应对机制,当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按机制立即启动,充分运用提醒、约谈、成本调查、价格干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加强煤炭中长期合同的签约履约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调度,对于不履约、打折扣、耍花样等行为,要纳入行业信用监管,严肃处理。煤炭、电力企业要切实增强契约精神,兑现严格履约承诺,确保政策真正落地。规范政府行为,支持引导供需双方在合理区间内通过自主协商形成价格,严禁对合理区间内的煤、电价格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严禁违规对高耗能企业给予电价优惠。规范市场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密切关注投机资本的动向,加强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坚决遏制资本过度投机和恶意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