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工信部印发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后的《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修订稿》)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从2020年12月16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稿)》的意见后,历时大半年,万众期待的《修订稿》终于尘埃落定。
从产能置换比例到产能置换条件,每一条都关乎水泥行业未来发展。《修订稿》的亮点有哪些呢?
1.产能置换比例提高
此次《修订稿》提高了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水泥项目由1.5:1调整至2:1,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由1.25:1调整至1.5:1。并且,加大了低效产能压减力度,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限制类的水泥产能以及跨省置换水泥项目,产能置换比例一律不低于2:1。
在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对现有企业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实施的不扩大产能、关小上大、优化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按1:1的比例。”
该条要求在此次《修订稿》中并未体现,但《修订稿》也明确了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的情形,即:不扩大产能的技改、搬迁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例如,同一厂区内两条生产线在原厂区内实施技术改造“拆二合一”;再例如,因地方轨道交通、公路、机场、水利建设、生态保护或城市规划要求退城入园等导致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生产装置迁建的水泥项目。
2.明确年产能按300天核算
在2017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布的《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中显示,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并未明确规定年产能的核算天数,水泥业内一直按照约定俗成的“310天”来计算。
而此次公布的《修订稿》中,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下明确指出,年产量天数按300天计。这一计算方式的变化,将对全国熟料生产线的产能统计带来不小影响。
3.加快置换产能退出时间
在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中指出,“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而此次《修订稿》则要求,用于产能置换的生产线,必须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关停并完成拆除退出,用于分拆的置换指标项目,按最先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时间计算。
4.对于湖北、云南、贵州、四川、安徽五个省份,新建水泥窑生产线处置磷(钛、氟)石膏,且替代石灰石原料70%以上的,可以在省内水泥熟料产能总量不增加的条件下,由本省统筹调节全省产能指标,根据磷(钛、氟)石膏的处置量,科学合理确定新上项目数量和布局,实施等量置换。
5.违反错峰生产规定被省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约谈后拒不改正的水泥企业所涉及的熟料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
6.2013年以来,连续停产两年及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不能用于产能置换。(因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或同意的错峰生产方案以及因地方规划调整导致此情况的除外)。
7.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的“人民法院拟启动变价程序对水泥熟料产能进行强制置换时,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先行向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拟强制置换的产能可否用于置换。对可以用于置换的产能,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变价程序。人民法院强制置换的产能跨省的,被执行人所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公示、公告。”在此次《修订稿》中并未体现。
另外,小编也特别整理了《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实施以来,关于产能置换细则的变化之处:
(手机横放 效果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