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厅印发的《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环保部门将根据举报人的举报线索对环境危害程度、协查情况等,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暂行办法》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举报同一主体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已超过法定的追责时效或期限的。
举报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1.拨打12369环保热线电话。
2.登录省环保厅网站(http://www.hnep.gov.cn)“网上举报”或微信“12369环保举报”公众号。
3.快递、挂号邮寄或到省环保厅信访办举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4)。
奖励依据:
1、奖500元 举报工地噪声扰民等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城市建成区、高速公路两侧及风景名胜区可视范围内锅炉、炉窑烟尘严重污染环境的;居民区和公众聚集区,开设煤场或渣场等未按要求采取覆盖、喷淋、抑尘等防尘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但防尘效果不明显,导致扬尘面源污染的;垃圾、秸秆露天焚烧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奖1000元 举报自动监控不正常等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建设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要求关闭或停产的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的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煤矿;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擅自生产的;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2、 奖2000元 举报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等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下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 奖5万元 举报重特大污染事故隐患等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超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3倍及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50万元(含)以上罚款或有关人员依法受到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