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权下放的现实困境

2016-01-12 14:57:00

除重特大项目以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与投资管理部门将对环评和核准并联办理。这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提出的,旨在大幅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重特大项目以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环保部门与投资管理部门将对环评和核准并联办理。这是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提出的,旨在大幅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个月之后,为配合国务院的简政放权改革,环保部下调13类项目的管理等级,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这意味着环评门槛和深度的降低。

  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大型主题公园等32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由环保部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部分省级环保部门甚至进一步将一些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甚至县级。

  2015年可谓全国多地环保系统环评审批权下放的尝试推行之年,宁夏是本年度最后一个宣布放权计划之地,于12月29日,宁夏环保厅宣布,农林水利、新能源、交通运输等9个行业类别、约占80%的项目环评,将下放至市县环保部审批。登记表项目管理制度由审批制全部改为备案制,约50%的建设项目不再需要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按《环境影响评价法》界定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环评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按环保部推出的新政,诸多项目的环评审批权限被集中下放。可以预见,未来地方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数量将会剧增,审批工作进度将会提速,同时,接盘单位能否胜任扩权令人担忧,环保屏障失效的风险明显加大。

  审批权下放的三个忧虑

  依法审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准,是公众对环评放权的第一个担忧。

  在中国,行政和技术的优势资源集中在上级单位,下级环保系统人手不足,专业水平相对较低。环评审批涉及大量、复杂的工艺和技术问题,基层单位无法邀请到够分量的多领域专家,评审的科学性和把关作用必定要打折扣。

  以福建省霞浦县为例,近年来,县环保局年均参与审批的本地环评项目100多个,其中有部分项目是由宁德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县环保部门作为基层单位参与评估,因为技术能力不足,对大项目难以把关。作为地方部门,把政策搞清楚、做好环评市场服务一直是以往的重点,而技术环节涉及多领域非常复杂和专业,地方基层单位确难胜任。

  首先,基层单位很难邀请到全国多区域、多领域的专家,从宏观上对环评进行评审,受制于专家层级的降低,评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必将成为严峻的拷问;其次,地方环保部门要听命于当地政府,抗干扰能力匮乏,无法“独善其身”,对于政府错误选定的项目不敢异议,环境“防线”失守经常发生。

  审批条件弹性大、不够清晰、滞后于新形势,是人们不放心环评放权的另一个理由。

  简政放权是大势所趋,但对环评秩序的规范,环保部在放权时应划清红线,尤其是对不能放权的项目类别名单更要明确。目前,环评审批领域的中央层级规章,依然是2005年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条件简略粗疏,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已经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通观环保部各种形式的文件,对于什么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底线和法律红线何在,至今缺乏明确有效的叙述,不足以防范地方环保系统的弄权渎职。目前是各地做法各异,只要法律不禁止的都允许,这就导致有很多打“擦边球”。

  第三个常受到质疑的问题是,公众参与流于形式、配套监督机制疲软。

  应当看到,环保部门在环评中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利害关系人的赞成率,是环评审批过关的重要因素。然而,环评弄虚作假、质量低劣,包括资质挂靠出租等越轨行为层出不穷。

  根治这些顽症,离不开社会监督的落实深化,急需提升公众对环境决策的话语权。2015年11月20日,环保部发布通报称,在福建、河南、湖南等10个省市自治区内,15个项目的公众意见调查存在问题,众多被调查者无法取得联系或表示未填过调查表,甚至把公众的支持和反对意见颠倒。由此可见,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公众意见调查质量不高,未能充分保证公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消除民意做“花瓶”、公众被“代表”的困扰,仓促下放环评审批权,将会给环保事业带来伤害。

  环评制度改革如何优化设计

  作为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整体战略,与环评审批权下放相伴随的,必然是环评制度的改革完善;而环评放权之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加以解决。那么,环评改革的正确方向在哪里,优选方案应该是什么?

  当前,对于环评制度的改革思路,存在“强化”与“弱化”两种意见的争论。

  强化论者主张,应当维持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制度框架,加强对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取缔环评领域的“红顶中介”和利益输送,严肃查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在政府主导下打造公平有序的环境服务市场,充分发挥环评审批作为环保抓手的功能,继续把项目环评当作保护环境生态资源的核心工具。

  弱化论者则认为,现行环评制度需要“伤筋动骨”、“大兴大革”,要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以实质性公众参与为基础,重新设计制度框架。其中较为激进的观点,是用环境许可证融合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将环评资质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由环保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环评机构共同管理,由各方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环评实行票决制。

  笔者认为,无论选择“强化”还是“弱化”,环评审批体制的改革,都要正视以下制约因素,解决现实中的真问题:

  第一,项目环评承受了许多不能承受之重,不宜作为环境管理的核心手段。污染问题本质上是环保产业结构问题、布局问题和规模问题,政府宏观政策和开发规划的失误,是环境生态破坏的深层原因,而审批后监管的薄弱乏力,导致环评报告失去约束作用。我们应当把环保关注的重点,从具体项目的环评审批,转移到前端的规划和后端的监管,包括排污许可。

  第二,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环评报告越编越厚,真正管用、实用的并不多,企业为环评支付的成本居高不下,环评工程师队伍日益壮大,却换不来群众对环评审批的高满意度。同时,环保领域行政许可事项过多,程序环节过于繁琐,需要履行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三道手续,进行适当的整合简化很有必要。

  第三,环保问题与其他问题不同,“市场失灵”是普遍现象,“预防原则”是一大特色。离开外部压力和社会监督,企业不可能认真去做环评。盲目相信企业和过度简化程序的后果,是环境成本向社会的转嫁,是污染风险的急剧增加。只有加强公众参与,企业才不敢妄为,政府才不会懈怠,环评的质量也才有确实的保障。

  因此,完全取消环评审批和迷信政府资质管理,都不是正确的政策选项。环评改革必须立足现实,全面考量,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

  由于减少行政审批的需要,环评在一些地方事实上变成了备案制,由多部门并联审批,变异为对环评的裹挟、倒逼。有专家建言用排污许可证取代环评批复,提高环境行政许可的实际功效。这些意见和做法不仅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而且过高估计了排污许可制度的作用。如果取消环评审批,或者只进行形式审查,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合规性和可行性交给企业判断,一旦企业的判断和决策出现错误,不仅会给自己带来惨重的经济损失,还将造成不可逆的环境损害,这样的风险是社会无法承受的。

  整治“红顶中介”,实行环评单位市场化,强化环评资质管理,如果不与环评评审和决策方式的创新相结合,不为公众实质参与环评开辟新路径,很难称其为真正的改革,将触及不到环评乱象的实质根源,也解决不了环评屡屡失守的尴尬。

  就总体状况而言,中国的环评审批依然是一种封闭的内部人操作模式,缺少透明和有效的外部监督,环保部门过度依赖小范围和不公开的专家评审,公众和环保组织无从参与审批博弈,这与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存在差距,给环境污染和环境事件的发生带来了隐患。

  总之,下放环评审批权和改革环评制度是简政放权的大势所趋,有助于激发创造创新的活力,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和归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不过,在改革方案设计和实施中,在审批权下放和程序简化以后,如何落实和强化公众参与,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和践行的方向。环保部门要让公众回归环境保护的主体地位,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敞开大门与公众对话,夯实环评公众参与平台,呼应公众的参与期待,开拓新的参与方式,与公众一起守住环境保护的铁闸。只有这样,才会促使开发建设活动与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纵深发展,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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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nicip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epartments timely publicize and interpret the requirements of inefficient and ineffective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 and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s for enterpris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and organize enterprises to complete self-examination by the end of October 2024.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found in the self-examination, enterprises should formulate rectification measures and actively promote rec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