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34号文件精神,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水泥行业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现场交流大会”上,中国水泥协会没有“文件传达文件、会议贯彻会议”,不是等靠政府新政策、要国家补贴资金,而是真抓实干、务实求效、将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意见》转换为水泥行业可操作性的具体办法与措施,经乔龙德会长亲自部署,中国水泥协会起草了《水泥行业结构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若干意见》、《大企业间产能互换的思路和建议》(讨论稿),引发参会水泥企业领导人的好评和热议。面对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的严峻局面,中国水泥协会集行业的智慧积极应对挑战,提出扎实措施来推进整个行业新的发展路径。
《水泥行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提出:国办34号文要求:尽快实现“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产能,使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从而实现稳增长调结构的目标。文件明确“探索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补主动退出的产能”的指导意见。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补贴,加快过剩产能的早日主动退出是水泥行业“十三五”期间结构调整和增效益的关键任务。为此,中国水泥协会认为在当前国家整体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之下,水泥行业不向国家伸手要钱,要敢于担当,用行业的力量自筹资金解决行业自己的产能过剩问题,用经济的办法解决产能退出的问题。《水泥行业去产能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办法》中就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行业协会共同讨论修改后,最终通过政府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实施。
专项资金筹措的规模:依此研究测算,实现行业产能利用率不低于80%,五年内全行业需要淘汰和压减水泥熟料产能约3.9亿吨以上,约有13万人左右的职工需要转岗或安置。综合考虑行业平均投资水平、企业职工安置和做好职工社会保险等各种因素,协会提出被关闭熟料生产线参照设计产能规模,按每吨熟料平均补偿50元标准(即日产1000吨规模生产线约补偿1550万元)。以此估算,全行业在“十三五”期间至少需要筹集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0亿元以上,主要用于关闭生产线企业安置职工和适当经济补偿。
专项资金筹措方式: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对水泥企业收取阶梯电价的方式,对现存水泥企业以供电部门统计的电力实际消耗量为计量单位,按每度电加价征收筹措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测算与征收标准:按5年共压减3.9亿吨熟料、筹集不少于200亿元专项资金要求,经测算,具体征收标准建议如下:水泥熟料生产线,按每度电加价不低于0.11元征收;2、完整水泥生产线(含水泥粉磨和包装),按每度电加价不低于0.07元征收。
凡在继续生产的水泥企业都属于征收对象,收费由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行业协会提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报各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由政府部门委托或责成各省市、自治区供电部门负责代收。
由省级政府指定省级行业协会或行业管理机构设立“专项资金”独立账户,由供电部门在代收专项资金后的当月,扣除8%管理费后转入“专项资金”独立账户。专项资金的征收与当地供电部门收取电费同步进行。建议专项资金征收时间,从2016年8月开始至2021年7月截止。
补偿对象:对于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凡矿山和资源不可持续的、经整改其环保、能效、质量、安全仍不达标的、劳动生产率过低的生产线(企业)都应被列入关闭对象。鼓励目前虽然上述指标能够达到,但仍然是竞争力弱的企业主动退出市场关闭生产线。鼓励大企业集团主动带头关闭部分产能,消减无效资产。被列入违规建设的生产线也要关闭但不在补偿范围。
对关闭生产线(企业),按照每条生产线窑的设计年产能(按310天计算年产能),最高给予每吨熟料产能50元/吨的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过剩产能退出企业的职工的转岗、安置补偿等相关支出。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是续存企业对退出企业的市场化的补偿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以省为单位征收、使用,对于经济条件好,区域市场一体化程度高的地区,可跨省区使用专项资金。如京津冀、长三角(长江流域)、珠三角(西江流域)等区域的各省、市,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专项资金可以跨省调剂使用,以保障本区域市场参与的各省、市的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早退多补,晚退少补。运行时间短多补,时间长少补。补贴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
监督管理:各省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行业协会配合制定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原则上实行各省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主动申报补贴的办法。各省区可参考本专项资金征收办法与标准征收,但不能低于此征收标准。确保征收资金足额,实现产能退出,确保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中国水泥协会、行业管理部门或省市行业协会要建立信息平台(网站)对补贴的退出产能企业和存留产能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弄虚作假的不但收回补贴,而且在全社会曝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各级协会组织对补贴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定期审计,建立完整的监督监管体系。
产能退出的企业,其碳排放配额和排污权可保留并用于碳交易市场交易及排污权交易。在实施熟料产能退出后,其碳排放配额指标可留存在原有企业,用于2017年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后,进入到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所得收益可用于对退出企业的补偿。我国地域面积大,水泥是区域性产品,各省区产能过剩的程度有所不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自身发展环境,参照本《办法》制定各省区的实施办法 。
《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若干意见》提出:国办34号文明确要求:“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指导意见》既是国务院对水泥行业贯彻执行国家工信部、国家环保部《关于在北方采暖地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精神,主动开展行业自律,有效实施错峰生产工作的肯定与认可,同时又明确提出了错峰生产的实行应由北方采暖地区扩展到其他地区的要求。中国水泥协会联合各省市自治区水泥(建材)协会,广征求水泥企业意见,提出了关于全面推行错峰生产的若干意见。
建议由工信部牵头、会同发改委、环保部、财政部、能源局、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政府部门联合下文,明确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地域特点和产能过剩情况,尽快发布《关于全面试行水泥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并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明确监督管理机制、制订必要的违章处罚条款,形成长效机制,使水泥错峰生产在全国全面实施。
明确错峰生产是水泥行业现阶段去产能、稳增长、增效益的一项产业政策,是行业结构调整、推进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担负主要责任,对拒不执行和执行不力的水泥企业可实施某些政策限制并利用行业媒体进行曝光,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坚持政策引导,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修订相关政策,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错峰生产顺利实施。、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错峰生产列入阶梯电价的适用范围,对不参加错峰生产的企业或违规企业全年加收差别电价。建议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2-0.4元。
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建议政府环保和物价部门,增设排污费加倍收取标准政策,按照不停窑期间熟料产量50-100元/吨加收排污费。建议质检总局在《水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增加条款,对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换证时延缓发证。、建议政府工商部门在当地水泥企业实行错峰之后,对非错峰地区向错峰地区倾销产品的企业进行市场公平竞争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罚条款。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水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将抵制错峰生产行为的企业纳入负面清单之列并予以曝光披露。
建议工信部尽快出台鼓励各地推广错峰生产的意见,以落实《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的目标任务。
《大企业间产能互换的思路和建议》指出:国办发〔2016〕34号文中明确指出,“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使得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在形式上创新和多元化,目的是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水泥产品和企业产能分布具有明显的区域市场特征,在产能严重过剩背景下,推进大企业之间产能互换,有利于优化各企业产能布局,提高区域市场集中度,维护区域市场秩序和稳定。中国水泥协会提出以下思路和建议,供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和协会组织在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时参考。
产能互换的目的:实现区域市场划分相对清晰合理,主导企业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区域市场竞争协调有序,彼此尊重对方核心利益,行业效益明显提升。在“十三五”末,实现各省区内前2~3家大企业的水泥市场集中度达70%以上,全国前10大水泥集团水泥产能集中度占60%以上。
产能互换的原则:市场引导、政府支持、自愿结合、产能互换、优化布局;行业自律,建立区域市场监督组织,维护价格协调机制。
具体步骤和建议:集中度规划。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34号文要求,做好“省区内前2~3家大企业的水泥市场达70%以上、省区内的地级或片区市场前2家市场集中度达80%以上”的总体产能布局及企业产能存留规划工作。此项工作最迟今年底前要完成。
产能互换及退出。各省区根据下达的水泥产能互换规划,开展企业间省级区域内或跨省级的产能互换工作,互换方式包括产能等量跨区域交换、产能不等量与补偿相结合的跨区域交换、交叉控股、交叉参股、委托经营权、成立联合销售公司统一销售,按产能(或持股)比例分红等。“产能互换”这是水泥供给侧改革的创新之举。各省市自治区应该根据本省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有序有力推进产能互换工作。
上述中国水泥协会提出三个政策建议,在广泛提取广大企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补充完善,近期已经向政府部门正式提出政策建议,期望得到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认可和采纳,同时也供各省级政府参考,制定当地的贯彻国务院办公厅34号文的落实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