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0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问题开展讨论,引起各方广泛关注。随着垃圾围城、产能过剩、政策标准完善与推进等因素的交织,水泥产业与环保正积极发生正面碰撞,笔者认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将就此逐步迈入实质性发展阶段。自去年国务院41号文提出“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以来,全国多个省份开始加速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的建设,水泥企业也开始较几年以前更频繁的调研、签约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
一、各省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推进情况
我国最早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建设的省份是北京市,早在1998年北京水泥厂(现在的北京新北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就利用其2000t/d生产线进行废弃物处置,该厂于2003年建成国内首条水泥回转窑处置工业废弃物生产线,2005年8月改造投产后年处置和综合利用城市工业废弃物8万~10万吨。此后,全国各地对水泥窑协同处理垃圾废物的探索从未停止。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4年11月底,全国31个省份中有20多个省份已经建成或正在推进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其余未有动作的省份也正积极开展前期调研。从企业方面看,华新水泥已在湖北及其他省份开始铺开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而海螺水泥、金隅股份、冀东水泥、亚泰水泥等水泥巨头也正不断加大力度推进项目建设。截至2013年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产线已投产运行约30余条,年处理废弃物已达246万吨。
表1:各省水泥要协同处置项目推进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水泥研究院整理[Page]
二、配套政策及标准推进情况
在政策方面,早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即发布《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表示“鼓励和支持利用在大城市或中心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厂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弃物、污泥和生活垃圾,把水泥工厂同时作为处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企业。” 国务院41号文提出“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和国家能源局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在水泥、电力、钢铁等行业培育一批协同处理废弃物的示范企业,在有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城市建成60个左右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示范项目,建立健全针对不同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完善废弃物的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激励政策,逐步形成适合国情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这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作的推进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外,近两年来,各省及相关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均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支持,如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推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贵州省实际,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推行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项目;湖南省出台《关于推进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提出加快水泥窑协同处理设施建设;山东省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和企业针对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并于11月召开“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研讨会”。
标准方面,环保部已发布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以及《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四项标准,初步形成了标准规范体系。当然,部分标准如水泥质量标准等依然缺失,水泥窑协同处置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水泥窑协同处置将步入实质性发展阶段
自98年北京水泥厂探索水泥窑处理废弃物以来,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作进程缓慢,这主要是由于水泥企业的参与少、缺乏政策性支持、相关规范标准缺失等因素造成的。目前,各类因素正在交织成型,近两年来水泥企业的参与热情不断升温,政策对水泥产业协同处置废弃物工作的支持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明确,相关规范标准也正不断的完善。10月份的“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讨论正是基于全国政策调研组的多次调研以及前期水泥企业和专家的呼吁与努力的结果。在此次讨论中,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明确表示,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废弃物是一种可行方式,国家发改委将研究落实投资、价格、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笔者认为,当前部分省份已下达政策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的建设,个别省份还有相应的配套财税政策,而龙头水泥企业也因行业转型的浪潮而跃跃欲试,可以预见水泥窑协同处置将逐步步入实质性发展阶段。笔者认为,这一阶段将呈现的特征有:(1)各省水泥龙头率先积极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推广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2)水泥窑协同处置配套机制、政策得到完善,省政府陆续出台相关意见指导工作推进,中央财税、金融政策逐步完善,协同准入、标准得到制定。随着实质性发展阶段的深入,41号文件10%比重的目标将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