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2020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冶建〔2019〕21号 )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环境保护局,省水泥协会,各水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31号)有关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错峰任务
根据全省水泥产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统筹兼顾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水泥产品种类和污染排放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水泥错峰生产。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达标市(州)的水泥企业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9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40天),其余地区的全年错峰基准天数为100天(其中,11月至次年2月错峰基准天数不少于50天);根据深度治理排放改造情况,将水泥企业按照污染排放水平分为A、B、C、D四类,在基准天数基础上按相应比例执行错峰生产(见附件)。年内有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不享受错峰生产优惠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特种水泥占产量100%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可不参加错峰生产;特种水泥产量占50%及以上的特种水泥生产线全年错峰生产天数不低于50天;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危险废物和电石渣的生产线,按省水泥协会《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四川省水泥行业水泥窑处理电石渣项目错峰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错峰生产优惠政策。
地方政府在环境敏感时段另有要求的,按照地方政府要求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错峰生产效率,原则上允许进行错峰生产置换,具体置换方案由省水泥协会制定,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并抄送生态环境厅。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并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局)、环境保护局和省水泥协会备案。省水泥协会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错峰生产实施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同时抄送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
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将不定期开展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的,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考核,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限期整改不力的企业,取消其电力直购资格,必要时通报电力部门实施拉闸限电。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4日
附件: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深度减排排放限值与差异化错峰对应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