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水泥行业达不到这些条件全部停产

2019-10-12 10:19:16

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水泥行业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临汾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削减秋冬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参照省内外错峰生产管控办法,结合我市(临汾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将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作为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的科学施策、精准调控,基于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增强错峰生产管控的精准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避免“一刀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底线思维。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根本底线,错峰生产是减少工业排放强度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要深刻把握国家、省、市关于错峰生产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对涉及居民供暖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要提前开展热源调整或备用热源建设,在保证停限产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保障民生供应。

  2.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减排。以年度环保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要求,对所有涉气企业实施动态停限产管控;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综合生产装备、能源消费、污染排放、治理水平、运输水平等因素,实施分类分级管控;根据区域环境容量的差异,实施分区管控。推动工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布局调整,实现高质量发展。

  3.坚持常态管控与应急相结合。错峰生产管控评级不等同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行业应按照应急减排绩效评定结果,结合《临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中有关要求采取减排措施。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制定错峰生产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常态下执行错峰生产管控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进一步停限产、运输管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实施时间

  平川县(市、区)从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山区县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

  二、错峰生产管控要求

  (一)所有涉气企业

  钢铁、焦化企业根据治理情况实施动态评定分级。除钢铁、焦化企业外,2019年9月30日前,对未按期完成深度治理改造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工业企业,以及未按要求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所有工业企业,予以停产治理。深度治理任务和用电管控系统建设未完成不得恢复生产;长期停产企业,未达到深度治理要求和完成用电管控系统建设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二)重点行业

  1.钢铁行业(含高炉铸造一体和铁合金企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

  ⑵主要生产设备(高炉、烧结机、转炉、轧钢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

  ⑶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30%。(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停产时间、停产负荷核定限产比例,高炉停产的同时,配套的烧结、球团、转炉、轧钢同步停产。下同)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Ⅲ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完成钢铁行业有组织排放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按照《关于加强钢铁行业煤气放散治理的紧急通知》(临环发〔2019〕39号)完成煤气放散治理并通过验收。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限产70%,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2.焦化行业

  Ⅰ类:满足《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并通过验收核查的标杆企业,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装备和治理水平不同的生产线实施分类管理(下同)。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50小时左右。

  ⑴按照《临汾市2019年钢铁、焦化行业深度减排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35号)要求,全面完成深度减排治理并通过验收核查的企业;

  ⑵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Ⅲ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结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清洁热回收焦炉结焦时间延长至180小时左右)。

  Ⅳ类:达不到Ⅲ类条件的,焦炉炭化室停止装煤。

  3.火电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企业可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⑴烟气主要污染物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不高于5、35、50mg/m3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涉及居民供热的企业采暖季后立即停产整治,治理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不涉及居民供热的停产。

  4.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

  ⑴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水泥窑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不高于10、50、150mg/m3的标准;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⑶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联网传输。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5.铸造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铸造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7〕9号)要求并通过验收;

  ⑵采用电炉作为熔炼设备,且冲天炉已拆除。

  Ⅱ类:达不到Ⅰ类的,全部停产。

  6.砖瓦行业(不含非烧结砖瓦)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停产。

  ⑴按照《临汾市砖瓦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临气指办发〔2018〕22号)要求完成治理验收,在线监测设施联网传输并稳定达标;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7.煤焦发运站、洗煤、混凝土搅拌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按照行业整治要求,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⑵完成标准化车辆冲洗平台建设并正常使用,运输使用国五及以上(含燃气)标准的车辆并严密封闭。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8.陶瓷行业

  Ⅰ类:完成深度治理任务且采用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的企业,正常生产。

  Ⅱ类:以煤(含煤气发生炉)为燃料的企业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9.石灰窑行业

  Ⅰ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正常生产。

  ⑴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电等为燃料。

  Ⅱ类: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的,限产50%。

  ⑴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

  ⑵以煤为燃料。

  Ⅲ类:达不到Ⅰ、Ⅱ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0.石膏线/板、矿渣棉、炭黑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1.粉磨站(有工业炉窑的)

  Ⅰ类:满足《临汾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方案》(临气指办发〔2019〕21号)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达到30、200、300mg/m3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停产。

  Ⅱ类:达不到Ⅰ类条件的,全部停产。

  12.工业锅炉。没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锅炉和没有完成低氮改造的燃气锅炉,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三、配套管理办法

  (一)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错峰管控相关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在2019年9月30日前将企业底数、各行业未完成深度治理任务和行业治理任务的停限产企业名单报市大气办,经市大气办审核修改后备案,作为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的依据。

  (二)错峰管控的重点行业中,钢铁、焦化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企业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查,实施绩效评级;其余行业深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由各生态环境分局按要求组织验收核查,实施绩效评级;未完成验收的视为未完成深度治理。

  (三)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期间,市大气办将组织行业责任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开展县(市、区)互查。对未按照管控措施执行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应纳入而未纳入重点行业名单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实施停产,秋冬季不得恢复生产。

  (四)对纳入错峰生产管控的工业企业实施评级动态调整,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到治理标准要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直接纳入企业最低评级。

  (五)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措施要确保可操作、可核查。限产比例优先考虑采取按时段停产方式,停产时段应安排在2019年12月、2020年1月和2月重污染天气易发期间;其次考虑按生产线或设备停产,确实因工艺原因无法停产的,按负荷限产。涉及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供热解绑承诺要求,确保满足错峰生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保证供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秋冬季错峰生产管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把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管控工作作为大事特事,摆在秋冬防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列入管控的企业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值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力度,对分管行业制定现场监管方案,确保错峰生产管控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环保、管行业管环保、管生产管环保”的要求,持续开展错峰生产管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管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符合分类分级标准、是否按照管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停产时间、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严格追责问责。市大气办将对秋冬季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情况进行动态审核,对照在线监测数据、用电管控系统、生产量、运输量和环境税等,对工业企业进行核查,对有环境违法行为、未能落实错峰生产管控方案、不及时响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等情况将依法实施高限处罚,并降级加严管控;各县(市、区)要建立重点管控行业主要领导包联机制,特别是涉及企业供热的,供热解绑包联领导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对未落实错峰生产管控和供热解绑承诺的县(市、区)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问责。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管控清单将在官方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管控企业要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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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10:19:16

唐山丰润区水泥企业除冀东水泥唐山分公司二厂外,从7月1日0时至15日24时连续生产15天,其余时段停产。古冶区三友、启新、六九、燕南4家水泥孰料企业各生产环节7月1日至15日停产,如无特殊污染气象条件,下半月可生产。

2019-07-02 11:40:36

5月20日,辽宁省建材工业协会水泥分会发布《关于冬季错峰补停及进一步实施错峰续停的强调与说明。文件表示省内熟料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生产运营状况于7月底前再适时安排为期一个月的错峰停窑。

2019-05-23 09:08:43

关于部分重点区域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调研报告。

2019-04-17 13:02:10

从今年6月到明年3月,不到一年时间,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日期长达7个月!

2019-04-06 19:05:19

涉及处置污泥的水泥窑企业:丰润区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二厂)保留2条熟料生产线生产,滦州市冀东水泥有限公司滦县分公司、滦南县耀东水泥公司、古冶区冀东启新水泥公司分别保留1条熟料生产线生产;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企领办[2018] 128号)要求的水泥窑企业可以生产;其余水泥窑企业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

2019-04-02 08:59:43

近几日唐山丰润区多家粉磨站企业门前水泥车排起了长队。据称企业已经发布限供或停供通知,不允许水泥车再进厂装水泥。据了解,当地媒体部门近日报道了为加大重点行业领域环境整治力度,深入推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新闻。其中提到部分水泥企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企业负责人被实施行政拘留。

2019-03-20 09:01:54

近些年来,东北地区水泥行业协会和企业确实绞尽脑汁,进行了多向探索和实践,比如率先提出并执行错峰生产、先试先行组建平台公司等。由于泛东北水泥行业整体状况进一步“恶化”,众多专家及协会、企业负责人均向记者表示,可将泛东北地区作为一个整体,实行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试点,依法依规化解产能过剩是最有效的措施。

2019-02-25 09:52:00

日前召开的邢台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要求重点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科学有力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018-10-07 22:41:55

水泥行业夏季市场需求产生季节性减少,全国多地水泥企业在行业协会引导下实行夏季错峰生产。总体来说,今年水泥行业夏季错峰生产工作运行平稳有序,切实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同时保障了市场供需平衡,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09-28 14:24:49

近日,山西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印发《关于2018年水泥熟料企业夏季错峰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境内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施行夏季错峰生产,提升夏季空气质量,减少水泥熟料生产排放物对大气的影响,促进节能减排。

2018-07-03 09:21:00

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计划提出,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水泥行业现有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8-06-06 15:15:53

对于唐山此次对钢铁以外行业在非采暖季执行错峰生产政策,业内表示超出预期,此举属于旺季限产。

2018-03-15 14:20:24

山东省《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提出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全部进行错峰生产。水泥厂停了,建筑工地也会停吗?会波及房地产市场吗?来看记者调查。

2017-11-07 09:10:58

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的《洛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明确,将对钢铁、水泥、陶瓷等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2017-10-26 10:07:40

10月16日,记者从吉林省环保厅获悉,从今年10月20日至明年1月31日,吉林省将开展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水泥错峰生产。

2017-10-18 09:23:39

近日,内蒙古、山西等地陆续推出夏季水泥错峰生产计划,华东、华北等地区也将相继推出新一轮错峰计划,这使得水泥行业停窑限产增效趋势进一步明确。业内专家表示,在需求稳定的基础上,相信下半年水泥行情积极乐观。

2017-07-17 08:34:18

“实施冬季水泥错峰生产,有效控制了全省水泥熟料产量,化解了产能过剩矛盾;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错峰期间企业经营秩序良好,市场供需平稳,行业健康发展;错峰生产促进了水泥行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现了水泥行业‘去库存’目的,错峰生产是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的创新举措。”

2017-06-12 14:45:43

近日,中国水泥协会高级顾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长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北方五省区实行采暖季错峰生产机制对化解产能过剩有一定功效,但要看到这个机制所带来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

2014-04-21 15:10:09

在刚落下帷幕的今年全国两会上,由新闻出版界几十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构建北方五省区(黑、吉、辽、冀、内蒙古)水泥和采暖错峰生产协调机制”的提案在会议期间“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4-04-01 14:00:28

如何解决“呼吸的痛”?成为两会热议的话题。一些代表委员认为,除了继续“老办法”,还要想到“新点子”。对于日前数十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北方五省区水泥企业实行采暖季错峰生产机制”提案,黑、辽、冀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有话要说。

2014-03-14 09:34:29

Recently, due to the persistent cost pressure in the south, the price of concrete has risen slightly with the raw materials, but the growth of market demand is limited, and the overall quotation is still stable. From October 31 to November 6,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47 points, up 0.31% annually and down 10.11%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