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延津县鸿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95961456D
地址:延津县位邱乡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夏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 年11月 5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地址位于延津县位邱乡杜庄村。2021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磨机正在生产,装载机正在上料,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收尘管道与集气罩无破损,存在未按照延津县环境污染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乡市环境污染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延环攻坚办【2021】69号)文件要求实施停产减排措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 延津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 1 月 1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延环罚告字〔2022〕05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该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1、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3;2、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3、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一次,裁量等级1;4、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5、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
2. 给予罚款 九万六千五百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延津县环境保护局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延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延津分局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