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福建省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全省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节能量交易主体为福建省43条回转窑熟料生产线所属的29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通知》表示,由于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目前仍在摸索和试点阶段,且企业经营较为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以上的节能量交易价格均调整为20元/吨标准煤(含税价格)。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全省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自2015年起在全省水泥和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要求,2015年全省已按《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等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件的规定,启动了水泥(熟料产品)的节能量交易程序。但由于节能量交易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全国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参照,处于摸索和尝试阶段,为完善和积累交易试点经验,针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经信委适时下发《关于全省水泥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676号)和《关于调整我省水泥行业企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节能量交易工作进行调整,对节能量交易计算方法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明确2015年各企业的节能量交易按非现金方式进行交易、确认和结算,与经审计、测算和确定的各企业2016年节能量交易量2年一次性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节能量交易(即资金交易)结算。
2015年和2016年节能量交易分别以2014年度和2015年度的各交易主体的能源审计结论为依据。
目前省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已完成了全省水泥行业各生产企业2015年度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水泥行业2015年和2016年节能量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主体
全省43条回转窑熟料生产线所属的29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节能量交易量及交易价格
㈠各水泥企业的节能量交易量
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
1、2014年度全省共有28家水泥生产企业的42条旋窑生产线生产,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14.3千克标准煤/吨熟料,以该指标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标杆值,劣于该指标的有23条旋窑生产线,优于该指标的有19条旋窑生产线,2015年需购入(受让)和可出售(出让)节能量各为83234吨标准煤。(详见附件1)
2、2015年度全省共有28家水泥生产企业的40条旋窑生产线生产,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09.5千克标准煤/吨熟料,以该指标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标杆值,劣于该指标的企业23条旋窑生产线,优于该指标的有17条旋窑生产线家,需购入(受让)和可出售(出让)节能量分别为95876吨标准煤和96596吨标准煤。
根据《关于全省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676号)确定的次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计算方法,2016年实际需购入(受让)节能量的旋窑生产线共23条,节能量61635吨标准煤,可出售(出让)节能量的可节能量旋窑生产共线17条,节能量60156吨标准煤。(详见附件1)
3、以上2年度的节能量交易合计,17家企业需购入(受让)节能量93804吨标准煤,12家企业可出售(出让)节能量92325吨标准煤。(详见附件1)
㈡交易价格
由于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目前仍在摸索和试点阶段,且企业经营较为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以上的节能量交易价格均调整为20元/吨标准煤(含税价格)。
三、节能量交易程序
(一)9月20日前,各节能量交易主体(即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同)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节能量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递交《福建省节能量交易申请书》(附件2)、等有关节能量交易资料(有关资料和表格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hxee.com.cn)。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交易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重新递交交易申请材料。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核定的各交易主体的交易量组织交易后,分别向各交易主体发送节能量交易通知书(含交易量、交易金额和交易服务费等)并与各交易主体签订《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见附件3、附件4)。各交易主体接到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购入(受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出售(出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价款收款收据。
(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确认各交易主体完成指定交易后,向交易主体出具交易凭证等材料。
四、交易服务费
节能量交易服务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节能量交易票据有关税收问题说明
2016年5月起全国全面启动“营改增”改革工作,节能量交易是否纳入国税征收范围、是否属于非应税项目、收入方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收、需要开具何种票据等问题,目前已向省国税部门征询,具体的征税标准和票据开具办法等以国税部门出具的意见办理,并将在节能量交易实施前另行通知。
六、对不履行节能量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列入节能量交易的交易主体,未按以上规定时间提交有关交易材料,或已提供交易材料,但未按时进行交易的,属不履行交易义务的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精神,将对这些交易主体执行差别电价,其生产用电价格按0.05元/千瓦时予以加价征收电费,同时将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和信用信息平台,维护节能量交易机制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附件:1.可出售、需购入节能量企业及节能量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