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

2015-09-24 11:52:22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今年在水泥和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等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件的规定,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完成了全省水泥行业各生产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今年在水泥和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闽经信环资[2015]547号)等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件的规定,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完成了全省水泥行业各生产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现将水泥行业节能量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主体

  全省42条回转窑熟料生产线所属的28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节能量交易量及交易价格

  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全省水泥生产企业平均可比熟料综合能耗114.3千克标准煤/吨熟料,以该指标作为节能量交易的标杆值,高于该指标的企业共17家,需购入(受让)节能量80321吨,优于该指标的企业11家,可出售(出让)节能量80980吨(各生产企业的节能量交易量详见附件1)。

  交易价格:100元/吨标准煤。

  三、节能量交易程序

  (一)9月29日前,各节能量交易主体(即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同)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节能量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并递交《福建省节能量交易申请书》(附件2)、等有关节能量交易资料(有关资料和表格可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hxee.com.cn)。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对交易主体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交易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材料重新递交交易申请材料。

  (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根据核定的各交易主体的交易量组织交易后,分别向各交易主体发送节能量交易通知书(含交易量、交易金额和交易服务费等)并与各交易主体签订《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见附件3、附件4)。各交易主体接到通知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购入(受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出售(出让)方向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交易价款收款收据。

  (三)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在确认各交易主体完成指定交易后,向交易主体出具交易凭证等材料。

  四、交易服务费

  节能量交易服务费按省价格主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节能量交易票据有关税收问题说明

  节能量交易票据出具相关问题,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意见执行:

  (一)节能量交易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

  (二)节能量交易不使用地税发票;

  (三)企业发生的节能量交易为非应税项目支出,对方出具的收据、票据等凭证,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将支付依据,包括付款证明、相关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留存备查。

  六、对不履行节能量交易行为的处理

  对列入节能量交易的交易主体,未按以上规定时间提交有关交易材料,或已提供交易材料,但未按时进行交易的,属不履行交易义务的行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精神,将对这些交易主体执行差别电价,差别电价征收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的规定企业的生产用电按0.05元/千瓦时加价征收电费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可出售、需购入节能量企业及节能量汇总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申请书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出让)

  福建省节能量交易合同(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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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福建省经信委发布了《关于全省水泥行业企业开展节能量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节能量交易主体为福建省43条回转窑熟料生产线所属的29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2016-09-22 16:49:36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今年在水泥和燃煤发电机组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节能量交易规则(试行)》等节能量交易相关文件的规定,经信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完成了全省水泥行业各生产企业能源审计工作。

2015-09-24 11:52:22

The notice requires that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combine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constantly improve the system of equal and long-term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all kinds of ownership economies according to law, refine the unified and standardized rules of compulsory measures concerning property rights, further clarify and unify the standards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do a good job of linking up with the standards of judicial adjudication, and improve the rules of regulating the management of property involved in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