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生态部网站消息,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工作继续开展, 12月15日工作组发现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29个。看后,着实有点吃惊。因为29家企业中有水泥企业3家(有2家属同一集团),而且都在同一城市。都因未按要求停产,现场正在生产而被督查工作组点名。
都在一个城市发生,难道是谁也不能吃亏思想作怪?以至可以赌口气,你不停,我也不停,大家都不停?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行动计划》要求严格环境执法督察。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
按原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还规定,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请问,3家水泥企业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对本企业的要求提出变更申请了没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了没有?
早在2013年国务院下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中已明确,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是必须尽的社会责任,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守法行为。现在因未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问题被督查逮到后,接下来查办、处罚、整改、公开信息,甚至联合惩戒,一个不会少。到底是什么使这些水泥企业敢如此妄为,或是在地方庇护下敢自行其是,应该继续追查到底,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