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反垄断法》,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北京市混凝土协会近日受到市发改委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官方网站显示,该协会是1992年经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由北京市从事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外加剂、砂石及相关设备设计、生产、制造、租赁和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自愿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发改委[2017]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16年8月起,市发改委依法对市混凝土协会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
经查,2016年6月至8月,市混凝土协会多次通过会议讨论、签订协议、约谈督查等形式,牵头制定含有固定本市预拌混凝土销售价格内容的相关行业自律文件,组织以会员单位为主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就统一执行自律文件达成一致意见。
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当事人牵头制定、组织达成的《自律准则》和《决定》等协议,严重排除、限制了本市混凝土产品的市场竞争,减弱了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的动力,导致市场无法通过价格竞争而优化资源配置,直接影响过剩产能的优胜劣汰和行业健康发展,损害下游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
“本案垄断协议属于横向固定商品价格形式,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破坏较大。”处罚决定书提出,当事人作为垄断协议的策划者、召集者和推动者,起到牵头和主导作用,违法性质严重,程度较深。
早在2010年,市发改委曾因市混凝土协会涉嫌价格垄断问题而对其进行过调查,在其后期承诺消除影响并提出申请后,于2011年11月作出过中止调查决定。这是市混凝土协会再次出现同类价格垄断行为。市发改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出,“加之组织参与的企业数量众多,影响范围广泛,相关行业反映强烈,因此具有屡查屡犯、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两项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市发改委决定,责令市混凝土协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1月2日,市发改委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