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水泥、建筑工地、矿山等企业频繁发生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其中,据不完全统计水泥企业四个月以来共发生安全事故10起,死伤人数达18人,而南方水泥竟接连发生两次安全事故。
水泥厂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建筑工地、砂石矿山、装载运输等安全问题也屡见不鲜。如3月21日13时46分左右,中航宝胜海底电缆项目主塔外墙喷涂粉刷作业脚手架发生坠落6死5伤;3月30日晚河南一矿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等。
安全问题本就是涉及生命安全的大事,近年来国家和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检查。为何各省市政府虽然不断召开安全检查会议、展开检查活动,可水泥厂的安全事故依然不可避免?其原因难道要归结于人们常说的“天命无常”吗?
据笔者梳理水泥厂事故产生的原因,有部分水泥企业指称事故原起外包工程。如湘潭市人民政府在处理2月27日湖南韶峰南方水泥事故时指出外包工程是大中型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4月28日的湖南郴州金磊南方水泥事故中,据企业负责人称此次事故并非安全事故,只是由于外包的电焊工操作不当引起的施工区域易燃物品着火。
水泥企业安全事故缘由单单归结于“外包”合理吗?
笔者认为水泥企业作为业主企业,水泥厂内出现安全事故责任当然不能由其口中的“外包”企业一力承担,两者皆有责任。
首先,水泥企业对于外包商的资质审核不够严格。据了解,部分水泥厂存在为了降低维修成本而选择性忽视外包企业资质的现象。而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况且,据了解,部分外包企业存在“层层外包”的现象,这就更使得责任主体模糊化。
其次,作为业主的水泥企业并未尽到管理责任。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而在实际中,有的水泥企业或违规发包,或以包代管。
如某水泥企业的火药爆炸事故,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矿山进行爆破作业为危险作业,却包给无采掘施工资质长阳平安爆破公司承接钻孔业务,钻孔过程发现裂隙带后采取措施不力,爆破后检查不仔细、未发现残留未爆炮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不严;让常山爆破公司超资质能力承接业务,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此次发生火药爆炸事故是企业违规发包、以包代管必然的结果。
除了以上所述的水泥企业安全事故原归外包外,部分水泥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检查存在不重视情况,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没有及时管理,从而导致增大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以南方水泥为例,在2019年3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发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中对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和湖南隆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通报。
通报称湖南耒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聘用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未按规定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热电偶等进行检定或校验;未按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湖南隆回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未提供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聘用记录未按要求填写;未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热电偶等进行检定或校验;未按要求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更有甚者其公司对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
总而言之,水泥企业与外包企业都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水泥企业应从以上事故中认真吸取血的教训,做到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在对自身水泥厂安全问题做好检查的同时也要对外委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预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