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 粉磨站全面停产

2019-09-11 09:58:19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其中提到,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依据生态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我局对《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9月5日至20日,我局在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置了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联系电话:87671342、87671815;电子邮箱:wanghu@hjbh.tj.gov.cn

    2019年9月5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2本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3预警

    3.1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的发布

    3.2.1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大雾、霾、沙尘暴天气监测预警。

    3.2.2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2)黄色预警经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响应措施

    5.3.1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

    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外环线以内道路本市及外埠牌照中型重型载货汽车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10)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5.3.3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祭祀烧纸等行为。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以及提高治污效率等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各区按照《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分类制定并落实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不可中断或中断周期超过24小时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行业按照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公共及自备煤电机组以及其他已备案的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协同处置量核算最低生产负荷。

    (2)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工业企业应按要求制定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3)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

    (4)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5)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燃油非移动道路机械(清洁能源除外)。

    (7)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8)全市各区主要道路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相对湿度,加大或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9)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体实行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外环线以内道路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本市其他机动车限行措施继续执行。。

    (10)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5.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行业、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监督管理

    7.1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的单位要及时更新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落实措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工业源、扬尘源和涉供暖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清单。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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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rrelation

上述文件称,为督促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时段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工作,积极、主动、有效应对9月25日—10月2日期间将发生的重污染天气过程。我部将派员对河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的23个城市开展强化监督帮扶工作。

2019-09-27 09:06:14

23日,生态环境部已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发函,通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切实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19-09-25 09:16:59

生态环境部今日(23日)向媒体通报,9月25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将出现一次区域性大气污染过程,影响范围包括京津冀大部分地区、河南全境、山东大部分地区以及江苏、安徽北部部分城市。

2019-09-24 09:11:20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称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后实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2019-09-11 09:58:19

关于部分重点区域水泥企业错峰生产的调研报告。

2019-04-17 13:02:10

与11月份国内钢材价格大幅跳水的市场情况不同,水泥价格延续了9月份以来的强势走势,仍不断刷新历史高位。

2018-12-12 09:15:44

 据经济观察网报道,“9月10日下午,钢铁市场纷纷传言称,生态环境部8月初下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方案》)在环保限产措施上有所放松,或取消限产比例要求。”

2018-09-12 09:12:35

砂石、水泥和混凝土涨价消息大家想必都不陌生。那么,全国各地砂石等建材上涨,加上近期冬季采暖停工又要开始,砂石企业该如何应对呢?

2018-08-14 09:51:48

文件还提出在相应区域,加快淘汰产能规模在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10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2018-08-03 14:09:02

近日,天津发布《天津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管控工业污染,①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覆盖②深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③坚持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

2018-06-21 09:23:26

近日,河北省多地遭遇重污染天气,28日,河北省多地以及天津启动了重污染天气预警,之前已启动预警的唐山也延迟了解除应急响应的时间。

2018-03-02 09:15:59

日前,河北邯郸市印发了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多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其中,20余家企业纳入错峰生产。

2018-01-29 09:14:03

在这份涵盖了201家绿色工厂的名单中,包括了12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水泥企业。水泥作为传统建材行业的中流砥柱,其标杆、示范作用显而易见。水泥企业争建绿色工厂,将为整个建材行业带来以“绿色”、“环保”为导向的长远影响。

2017-10-27 09:23:33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全省水泥企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含特种水泥,7个传输通道城市粉磨站2017年12月—2018年1月停产,其他10个城市不含粉磨站);34家混凝土企业联合发告知书通知从2017年9月15日开始涨价。

2017-10-09 09:40:57

随着供暖季的临近,京津冀地区防治大气污染的环保压力越来越大。上个月,十部委和六个省区政府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现在,各地正在细化落实方案,其中河南省率先公布了行动细节,拉开了冬季错峰生产的序幕。

2017-09-15 09:33:05

日前,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对建材行业等6个行业提出错峰生产任务。

2017-09-12 11:55:40

今年上半年,我国经济增长走势平稳,国家基础建设投资继续加大,在此大环境下,水泥行业受环保督查和错峰生产等因素影响,客观上导致了供给的减少,使供求关系得以改善,水泥库存水平大幅低于去年,行业整体呈现量价齐升的态势。

2017-09-05 09:33:44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及采暖季错峰生产专项实施方案》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等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

2017-08-09 10:50:39

环境保护部7个机动督查组持续在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邢台和安阳市开展专项督查,昨日共检查173个敏感点位,发现问题120个。

2017-04-05 09:37:48

自2月15日以来,环保部组织开展的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已持续两周时间。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梳理发现,截至2月25日,督查组共走访检查2047个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至少已发现674个问题。

2017-03-06 09:55:06

2月21日至24日,2017年第一季度空气质量专项督查的18个督查组,继续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18个城市空气质量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各督查组重点督查县一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情况和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加大暗查夜查力度。共走访检查747个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发现问题322个。

2017-02-27 09:14:29

按照山东省经信委和山东省环保厅关于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从11月15日起就要进行停产或限产,以减轻大气污染。12月21日、22日,大众网记者在潍坊、淄博等水泥产能较高的市暗访发现,潍坊3家水泥企业均已停产,而淄博6家水泥企业中有4家仍在生产,而且,其中的宝山水泥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2016-12-26 09:46:58

自10月24日起,天津环境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符合《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条件,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同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这是10月以来天津第四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台联合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10月25日,天津环境空气质量为四级中度污染至五级重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PM2.5。

2016-10-25 09:49:49

根据国家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水泥去产能政策。其中江苏、河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河北等水泥大省去产能力度较大。

2016-09-16 09:22:48

钢铁、煤炭去产能完成全年目标已无忧,水泥行业的产能过剩情况仍然十分严重。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今年上半年水泥产量达11.1亿吨,同比增长3.2%,自3月以来累计水泥产量连续4个月稳定在3%以上的低速增长。

2016-09-09 09:27:08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水泥去产能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出台水泥去产能政策,包括《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等。其中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河北省等水泥大省在水泥方面去产能力度较大。

2016-08-24 14:08:08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工信部发布《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2015-04-29 09:32:24

2014,风起云涌。兼并重组、协同处置、国企改革……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水泥行业正经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2015-02-02 09:50:18

行动计划和新排放标准对京津冀地区水泥行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环境约束力,水泥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两大问题。今明两年也许是京津冀地区水泥行业发展的一个历史转折点。

2014-05-20 09:08:11

京津冀是全国雾霾重灾地区,《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中规定,在空气污染严重时,建材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要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政府制定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水泥企业停产、限产今后将是常态。

2014-04-21 13:38:39

Recently, due to the persistent cost pressure in the south, the price of concrete has risen slightly with the raw materials, but the growth of market demand is limited, and the overall quotation is still stable. From October 31 to November 6, the national concrete price index closed at 112.47 points, up 0.31% annually and down 10.11% year-on-ye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