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邯郸市印发了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要求,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多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其中,20余家企业纳入错峰生产。全文如下: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邯郸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方案》(邯政字〔2017〕45号),现就我市秋冬季实施错峰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一)电力行业。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全部停产。电力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发电机组检修,减少煤炭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达到错峰生产效果。(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二)钢铁行业。错峰生产期间,全市钢铁企业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按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主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钢铁企业,在限产50%的基础上上浮5%。高炉停产后,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等配套设备,一并停产或按比例限产。(主体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三)焦化企业。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全市所有焦化企业出焦时间一律延长至48小时以上。未完成脱硫脱硝治理改造任务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出焦时间一律延长至72小时。(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建材行业。错峰生产期间,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实施停产。水泥等行业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砖瓦窑市国土资源局为责任部门,其他建材行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责任部门)
(五)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期间,除达标排放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全部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碳素行业。错峰生产期间,碳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七)涉及VOCs排放企业。错峰生产期间,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经省政府批准,报市政府备案。(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车辆管控措施
错峰生产期间,市主城区、各县(市、区)城区实施车辆管控措施。(主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部门: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一)工业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钢铁、焦化、建材等错峰生产重点企业执行错峰运输措施,企业原材料及成品运输用车量一律削减50%以上。
(二)主城区大货车通行证压减。在现有大型货运车辆(不含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求车辆)进市通行证数量基础上,错峰生产期间压减40%。
(三)机动车常态化限行。错峰生产期间,机动车每天限行2个尾号(含临时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与北京市、天津市保持一致,同步轮换,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号,限行时间为7:00-20:00。
三、施工扬尘治理
11月1日至明年3月底所有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停止土石方作业。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开工的应由市政府批准。10月1日至31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全部停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政府成立错峰生产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气办(市环保局),统筹协调全市错峰生产工作。各县(市、区)分别成立错峰生产促进办公室,具体实施辖区错峰生产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是错峰生产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辖区属地管理责任、企业治污主体责任。
(三)加强监管。对错峰生产企业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双重包干、双重问责”制度,相关部门和乡级政府专人包干监管、双重监管;重点行业驻厂监管,驻厂人员24小时值守。邯郸供电公司对钢铁、焦化等重点企业用电量情况进行监控,及时研判分析企业用电量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四)重处重罚。对未执行错峰生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第2款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处罚标准予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连续3日以上未执行的按日连续处罚。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停产整顿。
(五)责任追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错峰方案制定和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情况,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