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公告,决定在广东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这是国家排放标准中的最严限值。
执行范围上,由现在的珠三角9市扩展到广东省全省域21个地市。执行时间上,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6月1日起。此外,现已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珠三角地区9个市,在本次公告中也新增了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重点地区,实施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省环境保护厅表示,此次公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珠三角以外地区首次纳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范围。珠三角地区9个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控制因子进一步扩展: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要求,钢铁行业现有企业新增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要求,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在执行时间上,对新建项目,自2018年9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9年6月1日起,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地区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执行新建项目要求的,继续按原公告执行。
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