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宁上峰”)分别在 2018 年 4 月 5 日和 4 月 8 日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近日,怀宁上峰分别收到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对怀宁上峰的处罚决定书
1、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庆)安监管(工)罚[2018]第(005)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 年 4 月 8 日 7 时 20 分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你单位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49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2018]6 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单位: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及证据:怀宁上峰水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且执行不严格;无相关操作规程来规范作业行为,操作随意性大,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工作统一性、协调性差;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职工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到位,违章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导致于 4 月 5 日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证据有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俞光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安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庆)安监管(工)罚字[2018]第(001)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人:俞光明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 年 4 月 8 日 7 时 20 分许,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 2 人死亡,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 2017 年本人年收入 30%的行政处罚。
2、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怀宁)安监罚[2018]8号的主要内容
被处罚人:俞光明
违法事实及证据: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俞光明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导致本单位于 4 月 5 日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一人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主要证据有事故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万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一)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管理整改工作组对怀宁上峰实施临时停产整改,并要求各生产基地和子公司立即排查生产安全隐患,全面排除安全生产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严格梳理。
(二)停产期间,怀宁上峰严格按照安监部门要求对生产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排除和整改,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经安庆市安监局现场安全检查并经怀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怀宁上峰安全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复查验收后,怀宁上峰已于 2018 年 6 月 10日起全面恢复生产经营,但之前因事故导致的停产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和持续健康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