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考核对象有两个,一是对政府考核,二是对部门考核。对政府重在考核环境质量,对部门重在考核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对政府考核重在环境质量
1、考核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任一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甚至恶化,都表明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措施采取不力,即未依法履行好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突出环境质量考核,强化了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压力。
2、关注重点。环境空气质量的真实性对客观、公正评价政府工作至关重要。近年来,受考核压力、城市排名压力等影响,一些地方的数据弄虚作假时有发生。目前全国已有338个地级以上城市1436个监测点位发布监测数据,做好发布数据的质量控制是当务之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环保部门。建议将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质量控制作为落实行动计划的重要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将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质控情况纳入区域督查中心日常督查范畴;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质控体系。可借鉴山东“四加一”质控模式,即由第三方运维质控、比对公司质控、省级环保监测质控、城市间互查质控,以及公众监督,保障发布数据真实性。
另外,合理增设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应按照城区面积和建城区人口确定监测点位数量。目前一些省份现有监测点位普遍于十多年前设定,主要集中在城市老城区,近十年城市建成区面积翻了几番,现有监测点位已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不能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建议按照规范确定监测点位数量、布局,使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更具代表性,考核评价更具合理性。点位调整及质量考核变化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3、考核部署。各级政府间行动计划考核的责任主体是政府,考核部署、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发布、考核结果通报等应以政府、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等名义印发,以规范考核工作层次、提高操作性和效果,也便于环保部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考核工作的协调。
对部门考核重在分工负责的任务
1、考核依据。《环境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任一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未完成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甚至恶化,都可追溯到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不力,即未依法履行好对辖区环境质量改善分工负责的监管责任。
各相关部门完成行动计划任务是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履职的应有之义、分内之事。对部门分工负责任务考核,将工作压力传递到政府相关部门,会促进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各自工作领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主要环节。一是政府对部门工作的要求要明确。政府要在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基础上,通过与部门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或通过下达工作任务等形式,明确部门年度工作的量化目标、具体任务、考核要求。工作要求的明确保障了对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可考核性,实现对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客观、真实评价。比如政府对发改部门化解严重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就要明确发改部门需要控制的重点行业、年度目标任务、具体量化指标、完成时限和台账规范,以及年度考核要求、考核指标解释和扣分规则等。
二是要督促部门工作落实到位。政府对部门工作推进的日常督查要关注部门是否依据政府明确的工作目标及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逐级落实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项目建设,以及是否进行部署检查,系统内逐级间考核约束机制是否建立等。
三是对部门考核奖惩要严格。各级政府要制定落实行动计划相关考核办法,明确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考核要求,对工作不力,未完成政府下达任务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以切实增强部门工作完成情况的约束。
3、考核重点。部门履职是行动计划目标实现的基础,考核中尤其注重考核重点部门承担的重点任务是否如期完成。
如考核经济综合部门完成结构调整、煤炭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煤炭减量替代、化解严重过剩产能、重污染企业搬迁、油品升级等任务;考核农业部门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秸秆焚烧控制等任务;考核公安部门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以及实施新车注册登记环保前置把关;考核环保部门完成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管任务;考核质检、工商、商务等部门实施油品生产、供应符合环保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