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大气环境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立法层面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以下修法意见和建议。
(一)建议明确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明确国家实行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突出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责任,从政府目标责任和干部政绩考核等方面,完善监督考核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本地区空气质量达标或持续改善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议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多污染源综合监管体系,对工业点源、移动源、面源以及产品类污染源等进行全方位监管;二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在继续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对烟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汞等多种污染物进行协同控制;三是实施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从原料使用、生产工艺、治理设施等方面提出严格的全过程控制要求,在严格控制集中排放的同时加强对“跑冒滴漏”等无组织排放的有效监管。
(三)建议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建议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申请方式、审批过程,将实施范围从总量控制区扩大到全国,并将发证机关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求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污口设置、排放方式、监测方案、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等内容。
(四)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产品质量标准。将产品大气污染排放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范畴,建议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以及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产品的环保要求,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五)建议增设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针对我国大气污染日益突出的区域性污染特征,建议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专章,明确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划定方法,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六)建议进一步强化燃煤大气污染防治。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优化煤炭使用方式。二是严格控制煤炭质量,严禁销售和燃用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
(七)建议健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一是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标志核发前延至新车出厂前,使之成为机动车定型、批量生产、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环保治理、报废等全环节的环保管理制度。二是通过提升油品质量和优化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三是将管理范围扩展至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
(八)建议分类施治,强化扬尘大气污染防治。针对我国扬尘污染量大面广、缺少有效监管的现实情况,以理顺扬尘防治体系,明确政府责任和管理部门为核心,建议将扬尘按照建筑扬尘、交通扬尘、裸地扬尘和料堆扬尘分为4类,分别设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督管理部门。
(九)建议精细化管理,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需符合规定的限值标准;针对含挥发性有机废气,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针对工业涂装企业,建立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和去向,及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台账。
(十)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和管理。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的要求,建议政府及时公开环境质量信息和其他环境信息,进一步强调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同时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鼓励并引导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进行监督,积极举报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大气环境监督管理的气氛。
(十一)建议突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这一要求纳入法律条款,科学有效应对灰霾等重污染天气。建议地方政府依据本地污染来源特征,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预报、预警机制,明确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广泛发布预警信息的工作要求。
(十二)建议大幅提高违法成本。针对当前执法难、确证难,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执法成本倒挂等问题,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设计。一是力争有违法行为必有处罚,做到每条法律要求必配处罚条款;二是增加政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履职不力导致空气质量下降等人员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加大处罚额度,提出“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和“按日计罚”的处罚方式;四是扩展证据链条,将在线监控和遥感测量结果列为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