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环保部发布“关于2016年前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公告”(公告83号)。公告内容有两部分,一是第一、第二季度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整改情况。二是第三季度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第一、第二季度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没有水泥企业。第三季度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有19家企业列入名单,其中有一家辽宁水泥企业。处理结果为警告,目前整改情况为正在整改。公告称,对排放严重超标企业的处理情况,请查阅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网站。
经查阅辽宁省环保厅网站,在“辽宁省2016年第三季度严重超标排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调查处理情况表”中显示栏目有该企业信息:处置单位为市环保局;处置文号无;处置方式空;具体整改措施是,2016年10月13日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颗粒物监测结果均未超标;2016年11月1日、5日至6日监测结果均显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不超标。
该水泥企业超标排放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数据显示,而从在10月和11月所进行的四次监测结果看,应该属“整改”合格。
第三季度跨7-9月。据该省公布信息“关于发布2016年6月-8月辽宁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未监测企业名单的公告”和“关于发布2016年9月-11月辽宁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未监测企业名单的公告”均显示,该企业属性系国控,类别为废气,未监测原因是其他原因停产。
停产、未监测、排放严重超标,这三者之间怎么连系起来呢?既然列为排放严重超标,说明其违法程度不轻啊,应该严加追究。去年开始施行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所称排放严重超标竟然只是警告,且无其他行政处罚,也无相关整治文书,真有点让人难以揣测个中的原因。
编者按:我们曾电话联系该企业,但无人接听,也欢迎企业相关人员看到本文后跟我们联系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