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征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规范重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严格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石油炼制、矿山开发(金矿与煤炭)、造纸、电镀、印染、水泥等6个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其中,《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指南》将对山东省辖区内水泥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提供指导。依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规定: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和莱芜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
附件: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指南(征求意见稿)
水泥行业环境准入指南
Environmental access guidelines for the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为落实环境管控责任,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三线一单”要求,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省水泥行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水泥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环境管理活动。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水泥行业 Cement Industry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建设项目,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过程。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水泥制品生产指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2环境敏感区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
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区域。
3.3全年最大频率风向
MaximumfrequencywinddirectionAnnual maximum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
指一年四季某地盛行一种主流风向,以近20年气象统计数据为准。
3.4绿色矿山 Green mine
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Cementkiln co-processingsolid waste
指通过高温焚烧及水泥熟料矿物化高温烧结过程实现固体废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稳定化等目的的废物处置技术手段。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4、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主要引用下列文件的条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50295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
GB50558 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HJ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工业
HJ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Z/T0318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37/836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DB37/237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6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
《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
5、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5.1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不得在环境敏感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家、地方政策和城乡规划、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等要求,符合水泥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评要求。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还应符合环境卫生规划的相关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并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5.2原料矿山选址应符合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和审查意见、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关要求。严禁在“三区两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和重要交通线、海岸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5.3新(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5.4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原则上应靠近原料矿山,粉磨站原则上应靠近市场,杜绝落后生产能力和污染项目转移。粉磨站应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
5.5青岛、东营、威海、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没有资源的地区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济南、淄博、烟台、潍坊、日照原则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博山区、沂源县、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等13个县(市、区)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中对水泥熟料及粉磨站准入要求。
5.6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定。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拟建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需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或环境质量现状虽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但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不得准入。
5.2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规模不应小于4000吨/日,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5.3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自备水泥矿山,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实绿色矿山发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生产规模不应小于100万吨/年,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并配套70%以上散装能力。
5.4新、改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对于已存在的环境敏感目标要采取合理措施加以保护。
5.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施减量置换。“2+26城市”中的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原则上不得新增水泥熟料生产线布点。博山区、沂源县、台儿庄区等共13个县(市、区)作为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执行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中对水泥熟料及粉磨站准入要求。
5.6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原则上应靠近矿山,粉磨站原则上应靠近市场,杜绝落后生产能力和污染项目转移。粉磨站应有稳定的熟料供应源和就近工业废渣等大宗混合材的来源地。
禁止在声环境0类区、1类区内建设,严格限制在2类区内建设。
6、规模、生产工艺与装备
6.1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转窑生产规模不应小于4000吨/日,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须兼顾协同处置当地城市和产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
6.2新建水泥熟料项目须自备原料矿山,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实绿色矿山发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项目,生产规模不应小于60万吨/年,要统筹消纳利用当地适合用作混合材的固体废物。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3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落后产能淘汰、减量置换以及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按照表1推算确定。
表1 水泥熟料产能换算表
水泥粉磨站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6.4新(改、扩)建水泥熟料项目要采用先进新型干法工艺,选用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应用新型干法窑外预分解、低氮燃烧、节能粉磨、原(燃)料预均化、自动化与智能化控制等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主要设备参数要实现自动控制,通过对生料及固体燃料给料、熟料烧成等工艺参数进行准确测(计)量与快速调整,实现水泥生产的均衡稳定,减少工艺波动造成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和在线检测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
6.25水泥窑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分解炉分级燃烧、烟气脱硝装置等一种或多种组合技术降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可以设置旁路放风设施。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性质选择,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6.36淘汰能效低、环境污染程度高的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优先选用高效节能粉磨、高效能烧成系统、燃料替代、协同处置、高效大型袋式除尘等设备。
鼓励采用低挥发份煤技术,降低水泥燃料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等技术设备。优化余热利用技术,水泥窑热烟气应优先用于煤磨和原料磨等物料烘干,剩余热量可通过余热锅炉回收生产蒸汽或用于发电。
7、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
7.1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运行须符合《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558)等要求。
7.2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和《臭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要求,“2+26”城市中的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地市有更严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7.3废水处理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立足回用,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废水不外排。
7.4优化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7.5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储存、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应立足就近安全处置。项目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标准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等要求。
7.6水泥矿山开采应满足《水泥灰岩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分施工期、运行期和闭矿期制定石灰岩矿山、废石场等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补偿等措施,控制和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矿区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8、资源能源消耗控制
8.1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须满足《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可比熟料综合煤耗、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及外购熟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综合能耗要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要求。能源消耗准入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分别见表2、表3。
表2 能源消耗准入指标要求一览表
表3 资源综合利用准入指标要求一览表
8.2利用钢渣、磷渣、铜渣、粉煤灰、煤矸石等多种工业废渣作为水泥掺和料,对性能不明的工业废渣作掺和料,要进行必要的物理化学性能测试,其废渣品种、品质和掺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8.3采用节能粉磨设备、变频调速风机和其他高效用电设备,减少电力资源的消耗。优化余热利用技术,水泥窑热烟气应优先用于物料烘干,剩余热量可通过余热锅炉回收生产蒸汽或用于发电。
9、总量控制
9.1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9.2新、改建、扩建项目须落实煤炭减量替代要求,
9.2新(改、扩)建项目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污染物削减替代,明确被替代或关停企业排污许可证编码及污染物替代量。
9.3协同处置项目须关注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并进行有效控制,同时加强环境监测。
10、环境风险
10.1企业按要求设置危险化学品暂存点,设专人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予以环境管理登记。
10.2合理布局环境风险源,合理规划、建设环境风险单元围堰和突发事故应急池等,落实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11、环境管理
11.1水泥企业建立、实施完备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明确环境管理岗位职责要求和专职责任人,制定岗位培训计划等。环保设施应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环境管理台帐(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环保设施运行等)应完善。
水泥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监测计划等,制定、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及在线监测要求,定期开展环保培训。
11.2水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环境排污信息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未在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存在批建不一、未批先建、违法排污、挂牌督办、环境污染事件等问题的,在纠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新(改、扩)建水泥项目。
11.3新(改、扩)建水泥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减量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倍量替代确认文件,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则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准入指南与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从严执行。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自2019年×月×日实施。
附件:水泥行业征求意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