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的有关信息未向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变动未及时变更备案信息。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有职称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
3、试验室负责人在本企业主站、其它分站试验室或其它企业主站、分站试验室兼职。
4、专职试验员少于4人。
5、试验室负责人未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或未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
6、未使用专业生产厂家的外加剂或使用自行复配的外加剂。
7、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使用、调整的数据不能追溯。
8、篡改、伪造生产数据或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9、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未经过试验验证或未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批准。
10、未在预拌混凝土出厂前逐车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
11、向施工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件。
12、实验室未执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DB11/T386)等技术标准的要求。
13、未参与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混凝土试件制作的旁站
14、未参加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
15、对发现的弄虚作假制作试件、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不按规定养护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立即通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16、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每季度未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
17、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不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或不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
18、试验室未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或未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9、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未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20、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未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检测的需要。
21、试验室检测设备未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22、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未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
23、未确保混凝土质量有可靠的保证率(一般应不小于115%)。
24、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混凝土原材料配比的调整未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或未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25、未按照承诺书内容履行职责。
26、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未签订书面合同。
27、预拌混凝土合同未明确生产经营地址(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甲乙双方)、调度联系电话、7d和28d标养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指标值及其它技术要求。
28、未按规定上传混凝土生产数据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的。
29、上传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的生产数据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30、上传混凝土生产数据至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的。
32、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后,未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供应信息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