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布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2021-09-15 10:54:31

日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日前,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要求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为原料来源的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

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要求;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现有项目必须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优先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鼓励应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

机制砂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机制砂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机制砂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兼)职试验人员;机制砂应进行出厂检测,可以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机制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砂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

机制砂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鼓励机制砂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需求的机制砂;机制砂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并尽量综合利用;机制砂企业应建立优质机制砂供应体系,推动全省机制砂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后附图解)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规划与规模 

(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统一信用代码证、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机制砂企业配套矿山的,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为原料来源的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 

三、工艺和装备 

(三)机制砂企业设计应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四)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现有项目必须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五)生产设备的配置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优先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物料输送应采用带式输送机。 

(六)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先进高效破碎、制砂、筛分和物料连续输送设备,鼓励应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先进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 

四、质量管理与控制 

(七)机制砂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机制砂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标准要求。再生机制砂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八)机制砂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机制砂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兼)职试验人员。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九)机制砂应进行出厂检测,可以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机制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 

(十)砂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 

五、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一)鼓励机制砂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二)机制砂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 

(十三)机制砂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鼓励机制砂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需求的机制砂。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并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十四)机制砂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并尽量综合利用。 

(十五)机制砂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机制砂供应体系,推动我省机制砂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六、生态环境保护 

(十六)机制砂项目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应当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十七)机制砂企业湿法生产线应配置水处理循环系统,循环用水。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十八)机制砂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制砂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破碎和筛分等工序、原料堆场、成品库(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不得露天作业。 

2.机制砂工厂原料、产品应当封闭堆放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除尘、抑尘、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十九)机制砂生产线须配置隔声、消声、减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工厂噪音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二十)机制砂生产产生的未综合利用的固废应按有关规范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一)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二)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二十四)企业应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原料开采与采购、机制砂生产与质量检验、存储与销售等各环节,鼓励建立开采、生产、安全、监控、销售、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二十五)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七)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八)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规范管理 

(二十九)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行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的,可自愿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见附件)。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机制砂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并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汇总后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鼓励预拌砼(砂浆)企业、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和施工企业选用公告内企业的机制砂产品。 

(三十二)实行动态管理。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公告: 

1.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的; 

3.不能保持本《规范》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前告知有关企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已公告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更名、合并或并入非规范机制砂企业、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等)的,应及时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并在“企业基本情况”栏中做出说明;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公告变更。 

九、附则 

(三十三)本规范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十四)本规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三十五)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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