叒是“错峰” 水泥停窑不应借用“错峰生产”之名

2017-06-21 11:03:55

当前,部分业内人士甚至提出“错峰生产”应该“常态化”,增加停窑次数,延长停窑时间。但通过限产提升行情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落后产能淘汰,也不利于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只有将“去产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摆脱产能过剩困局。

  据媒体报道,继江苏省建材协会6月15日通知省内27家熟料企业24日起停窑10天之后,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也于6月18日下发通知,要求河北省西南部水泥熟料企业6月26日至7月5日期间停产10天。

  这两次停窑均被冠以了“错峰生产”之名。例如河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文件标题为《关于全省西南部水泥熟料企业实施夏季错峰生产的通知》,江苏省停窑通知则在文中明确提出,为做好错峰生产工作,在梅雨高温季节停窑。

  另据统计,仅仅5月和6月两月,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市自治区,出台停窑计划的竟然达到18个,超过总数的一半,部分省甚至连续两月都有停窑。从时间上来看,18个省市自治区停窑以10-15天居多,也有部分停窑时间达到30天的情况。其中,多数停窑都用了“错峰生产”的名义。

  在国务院“34号文”中,曾经对“错峰生产”做过如下解释:“在采暖地区的采暖期全面试行水泥熟料(含利用电石渣)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地区熟料产能,同时有效避免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其他地区水泥熟料装置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也应错峰生产。”

  其中,明确提出了错峰生产的两个目的,其一冬季避免污染物叠加排放,其二酷暑伏天错峰停窑(可以理解为错开用电高峰)。需要看到,文中主要提及的为采暖地区,对于其他地区“错峰生产”用词是“也应”并非“实行”可以理解为没有强制要求。

  那么今年以来,特别是5、6月份的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是否适用于“34号文”规定呢?这个问题得从上述两个方面来回答。

  首先,5、6月“错峰生产”是否属于采暖地区采暖期停窑以避免污染物叠加?

  在季节划分上,按照气象划分法,在气象部门,通常以阳历3~5月为春季,6~8月为夏季,9~11月为秋季,12月~来年2月为冬季,并且常常把1、4、7、10月作为冬、春、夏、秋季的代表月份。

  5、6月正处于暮春和初夏时节。此时气温已经回升,即便是在我国气候较为寒冷的东北地区,也已经过了冬季采暖期。以哈尔滨为例,2016-2017年采暖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由此来看,5、6月并不存在错开采暖期,避免污染物叠加排放的问题,因此,5、6月“错峰生产”不适用于“34号文”提及的“错峰生产”条件中,第一条关于冬季停窑的相关解释。

  其次、5、6月“错峰生产”是否属于酷暑伏天停窑?

  关于酷暑伏天“错峰生产”的原因“34号文”并未提及,但从历史经验分析,基本可以理解为错开夏季用电高峰。笔者在这里且不论目前夏季用电已经基本能够满足工业和民用需求,另外由于用电限制造成的资源浪费等问题也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有兴趣的业内同仁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在此,笔者仅仅从时间上加以解释。

  上文已经提及,根据气象部门的季节划分,夏季为6、7、8三个月,6月只是初夏,在国内大部分地区气温并不算高。另外,从历史数据来看,2016年入伏时间为7月17日,2015年入伏时间为7月13日,总体来看我国入伏天基本稳定在7月15日左右,2017年入伏时间预计为7月12日。

  因此,以酷暑伏天为由停窑也不适用于当前情况,更不能称当前停窑为“错峰生产”。另外,关于梅雨季节停窑问题,在华东部分地区其实较长时间以来就存在,但是一直以来基本都是企业的自发行为,梅雨季节统一停窑依据是什么?值得思考。

  细思之下,当前“错峰”的本意还能有什么,业内不言自明。

  最后,“错峰生产”能不能回归本意呢?

  水泥有其特殊性,与快消品和很多工业产品不同,是一种“短腿”的刚性需求产品,且目前世界上并没有能够完全有效代替水泥的建筑用胶凝材料。因此,一旦供给端被限制,很容易造成价格上涨。

  国家发改委根据《反垄断法》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明确指出,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依据(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因素并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显然,所谓“错峰生产”常态化已造成事实上的限制竞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国家反垄断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在当前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众多能耗高,污染治理成本高,竞争力差的水泥企业将面临亏损或淘汰的命运。若能通过统一停窑限制产能发挥,则既保证了生产也达到了提振行情的目的,可谓“一举两得”,但问题在于,由于《反垄断法》的存在,找到一个“合理”的统一停窑理由并不容易。

  “错峰生产”的出现正好适应了当前水泥行业统一停窑的需求。因此,原本国家部委出于社会和民众利益,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民生需求推出的“错峰生产”,开始越来越多的被有关利益方“移花接木”,以至如今的“错峰生产”慢慢的似乎变了味儿。

  当前,部分业内人士甚至提出“错峰生产”应该“常态化”,增加停窑次数,延长停窑时间。在这一论调的推涨过程中,扮演推波助澜角色的还有很多,他们不遗余力鼓噪“错峰生产”的“功绩”以及“常态化”的必要性。笔者不知道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但相信业内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一杆秤,孰是孰非自有明断。

  最后笔者要说的是,通过限产提升行情无异于“饮鸩止渴”,不利于落后产能淘汰,也不利于水泥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只有将“去产能”扎扎实实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摆脱产能过剩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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