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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上午,香港法庭SEAGROATT法官在听取双方律师陈词后,即席批准了接管人和山水投资新晋两位独立董事的所有申请。
在聆讯中,对方律师多番要求法庭批准张氏进一步提交誓词,但SEAGROATT法官认为这是浪费纸张和变相拖延执行其于9月30日对本案的判决。同时,SEAGROATT法官对山水水泥董事会在法庭已于9月30日出判决后,仍然在10月13日山水水泥股东特别大会上做出不当行为,表示强烈愤怒和不满。SEAGROATT 法官认为,接管人在履行法庭赋予的职责时,其权力不应受到限制,也不应有任何拖延。
SEAGROATT 法官之命令如下:
1、接管人在履行其山水投资董事职务时,有自由在任何山水投资董事会投票(而投票时必须真诚地认为该投票决定是为山水投资最大利益出发),投票包括任何会改变山水水泥董事局成员之议决。
2、接管人有自由接受山水投资之任何提名,从而代表山水投资在任何股东会议中根据山水投资董事会之决定进行投票。
3、如山水水泥提出委任任何接管人成为山水水泥之董事,每一位接管人有自由接受委任。在委任后,如接管人真诚地为了山水水泥之最大利益,可以自由地履行其作为山水水泥董事之责任。
4、山水投资独立董事之承诺不再生效。
9月8日,张氏对两位独立董事申请了禁止令,两位独立董事主动承诺在法庭判决之前放弃行使董事权利。9月30日,张氏申请被香港高院原讼庭当庭驳回,10月9日更以公开方式开庭宣读判词;10月12日,香港高院上诉庭又当庭驳回张氏上诉申请,但允许他继续向原讼庭申辩;今日,原讼庭、同一名法官,还是驳回了他的申请。至此,张氏对于两位独立董事申请禁止令的法律行动宣告终结。
5、第一被告人张才奎须要支付接管人和两位独立董事今日聆讯的全部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