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作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有5项工作,其中一项是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内容有,严厉打击违法排污,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针对过去工业企业污染管控薄弱环节,如无组织排放、VOCs治理等,强化全过程管控,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针对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钢铁等行业,推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行动计划》将超低排放实施范围从火电扩大到污染排放量较大的钢铁等行业。
《行动计划》虽只点名的是钢铁行业,但有了等行业,水泥行业也许该自觉对号入座了。当前,业内超低排放也是风生水起,少数水泥企业已宣称取得成功。一些省区也提出了对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要求,并对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的在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
一豁免,于是业内不同的声音出现了。即使采取所谓的“超低排放”标准来鼓励企业可以不执行错峰生产政策的做法也是不可取。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意见》指出,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基本原则第一条是,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实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第三条是,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综合采取税收、财政、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意见》明确,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有哪些政策支持呢?力度有多大呢?共有五项措施。第一项是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第二项是给予奖励和信贷融资支持。其中有,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第五项是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其中第三、四项提出了差别化政策,全文列下:(三)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省级政府可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交易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应研究建立基于钢铁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推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四)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其中,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烧结、球团、炼焦、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烧结、球团、石灰窑等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炼焦工序延长出焦时间,不可豁免。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梳理一下,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与达标排放的差别是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排放工序应采取停限产措施。重点区域内要进一步强化差别化管理,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在黄色预警期间,高排放工序限产一半;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高排放工序全部停产,不可豁免。当预测到月度有3次及以上橙色或红色重污染天气过程时,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实行月度停产。
原材料钢铁“老大”超低排放差别化管理政策出台,对未完成超低排放的划出了停限产杠杠。水泥“老弟”从中也应悟出些道道吧,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生产线实行停限产难道还不可取吗?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