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年初,杭州市计划对水泥生产线实施氮氧化物150毫克/每立方米治理工程,而当时执行的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800。一经提出,业内倒彩声一片!尽管市财政对治理企业有补助措施,终究因各种内外部原因,结果是1条样板线都没建成,计划夭折。可以说,这是水泥第一次冲击超低排放,以失败告终。
时隔6年,今年10月14日,河南省登封市磴槽集团宏昌水泥有限公司SCR脱硝项目通过核查。该项目可实现氮氧化物排放量低于50mg/m3,是国内(公开报道)水泥行业首套SCR脱硝超低排放示范项目,达到了目前全国最严格的50mg/Nm3排放标准。远低于河南省日前规定的100mg/Nm3超低排放标准。冲击超低排放成功!
超低排放是从火电行业移植延伸过来的。河南、江苏、河北等省提出了水泥行业实施超低排放计划或标准征求意见稿。基本是以政策文件方式推动超低排放。今年4月,乔龙德会长在成都召开2018年水泥行业50强企业参加的论坛会议上提出,河南、江苏等省已经提出了自己的排放标准,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下一步新的排放标准要朝着烟尘排放小于10毫克,二氧化硫排放小于50毫克,氮氧化物排放小于100毫克,我们都应该形成并达到这样“10、50、100”的排放标准,只有这样水泥行业才能在社会上站立,在经济发展中挺立,否则将无法立足。让水泥行业得到人们的尊敬才能称得起是高端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行业。现超低排放确实尚无国标可依,但业内对达到10、50、100(150)排放时,可称之为超低排放的看法基本一致。
要达到超低排放,氮氧化物达标难度相对较大。而当前执行的国家标准排放限值为400/320。有企业经过努力达到了且还严于100,为推行超低排放开了头。之后,有少数企业可能会考虑复制超低排放。但因国家无强制要求,对大多数水泥企业则是以400/320作为排放标准,维持现状,你超低,我达标,井水不犯河水,相安无事。
但如果超低与达标享受不同的政策待遇,那对超低的各种意见就会冒出来。
国家提出,错峰生产实施差别化管理。有的省明确提出,对达到超低排放生产线,在错峰生产期间可减少错峰时间,即可比达标生产线多安排生产时间。在此政策引导下,有媒体发声,水泥超低排放“突破”错峰生产的是与非。“是”是河南众多企业纷纷斥资在短期内迅速升级环保装备、降低排放指标。到了今年验收时,几乎省内所有水泥企业都上报自己达到了超低排放标准。河南水泥企业齐刷刷交上了超低排放的成绩单。关键在于说“非”,“非”是当大部分水泥企业都因为取得了“豁免权”而无需错峰生产时,水泥市场必将会再次呈现供大于求、价格迅速回落的局面。2019年1月份河南水泥企业纷纷复产之日,或许就是当地水泥价格暴跌之时。如果越来越多的企业无需错峰生产,使得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由此必将会导致价格滑坡,那时,来之不易的良好盈利状况或许会倏然消失,又重新回到曾经的低迷原点。
原来是“一刀切”的错峰生产减少了供给,水泥价格可以提升,盈利多多,有媒体已高调到1600亿元。似计划经济的供需“平衡“,又是市场经济的自主定价,两头靠,不亦乐乎!理当不愿有所改变。
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要求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意味着要克服阻力,“动”意味着要向指定方向行动。“两高”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是方向。
当然,企业也可选择维持执行现标,这完全合法合规。但要考虑到,国家标准没修订前,在错峰生产期间(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将会受到较多限制。就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生产线一样,这类生产线只要达标,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正常生产,但用电须实行阶梯电价,在《行动计划》中则明确,对其要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推动超低排放有助于去产能,无力改造的转型或退出。通过去产能才是真化解产能过剩。现在甚至用不适当扩大错峰生产手段,人为压缩供给,限制竞争,是去产量而不是去产能,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支持了资源利用相对较低的水泥企业生存。这才是有违于错峰生产助力环保的初衷,有违于供给侧去产能的初衷。
《环境保护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实施超低排放的省政府宜将政策文件上升到地方(强制)标准高度,以推动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在之前,对实施不实施超低排放企业必须实行有差异的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在污染防治上“投入多投入少一个样,排放多排放少一个样、排放或不排放一个样”的问题,加强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实现超低排放,减少污染排放。不是这样的话,推动水泥行业的超低排放改造或许2012年杭州实施氮氧化物150毫克/每立方米治理工程夭折的历史会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