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郭家坝镇和尚堡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出让公告。据了解,该矿山石灰岩资源量248886千吨,其中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190906千吨,建筑石料灰岩矿资源量57980千吨。拟出让年限:28.2年;起始价:23115万元。
以下为原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原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要求,经秭归县人民政府同意,由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秭归县郭家坝镇和尚堡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场所:湖北省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8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秭归县郭家坝镇和尚堡水泥用石灰岩矿
开采矿种:水泥用石灰岩
地理位置:秭归县郭家坝镇郭家坝村。
面积:0.9804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XY3420512.52937472146.993420469.48437472692.183420097.58737473234.353420019.7737473269.673419965.51337473170.133419655.09937473083.453419381.46337472425.213419967.13137471960.163420169.44137471932.66*1039500
资源储量:石灰岩资源量248886千吨,其中水泥用石灰岩矿资源量190906千吨,建筑石料灰岩矿资源量57980千吨。
开采标高: 1039米至 5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设计利用资源储量229165千吨,设计边坡损失量19704千吨,回采率95%,设计可采储量217707千吨;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溜槽(井)平峒开拓-皮带运输、分台阶式采矿。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执行《秭归县郭家坝镇和尚堡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
拟出让年限:28.2年
起始价:2311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大型矿山开采能力,2020年年度报告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 (二)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三)竞买人参与受让须提供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凭银行资信证明有效)。 (四)竞买人须具有良好企业信誉,有竞得履约能力和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竞买报名时提供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1年11月08日—2021年11月22日
网上地址:公告时间: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1月5日;提交资质材料截至时间:2021年11月18日17时;网上挂牌出让时间:2021年11月8日—2021年11月22日上午10时;出让地点:湖北省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本采矿权挂牌出让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https://www.hbggzypm.cn,以下简称交易系统)上进行,意向竞买人可登录该系统浏览、下载挂牌出让相关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08日—2021年11月18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须自行办理湖北CA数字证书,凭数字证书登陆交易系统方能参与竞买,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请登陆湖北CA数字证书官方网站(www.hbca.org.cn)查询或拨打服务热线(400-870-8080)咨询。数字证书驱动的下载、操作使用说明、报价规则请参阅交易系统的“交易指南”及“政策法规”中《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交易规则(试行)》。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意向竞买人在竞买矿业权之前,须准备以下资料参与资格审查: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授权委托书);3.风险提示及建设绿色矿山承诺书;4.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5.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缴纳费用确认函;6.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的资金证明(银行资信证明);7.提供2020年实缴注册资金2亿元以上的年度报告;8.“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行为记录查询结果。以上资料审查通过后,凭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上传资料获得竞买资格。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按照“不低于起始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须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的15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采矿权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成交结果无效。
八、风险提示
(一)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的风险。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竞得人竞买前应通过合法途径充分知晓并确认标的存在的瑕疵等情况,并承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二)矿产资源开发投资风险较高,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林业和林草等审批要求,竞买人竞买前应通过合法途径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政策要求,慎重决策,并承诺自愿承担风险。 (三)矿产资源新规划和产业新政策调整对开采的影响。因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调整不能办理相关证照导致该矿山生产活动终止,竞得人需自行承担风险。 (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的限制。(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完全明白上述风险内容及全部含义,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及出让文件内容,并自愿承担全部风险责任。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人自行对出让采矿权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预测不可预见的风险,在公告期内对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与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对交易系统有疑问的,请与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方式: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夏循茂:0717-2882620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夏 谦:0717-6866839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存在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与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失信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通知》列明的失信行为,属于联合惩戒对象的,依法限制参加本次采矿权交易活动。 (二)竞买人如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名单。 (三)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行为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行为。
十一、其他内容
(一)意向竞买人需对本次出让采矿权项目进行现场踏勘的,可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咨询。 (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原设置了采矿权,现已注销。按照净矿权出让的要求及秭归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相关工作,竞得人须承担项目出让前期费用壹亿陆仟零玖万贰仟元整(16009.2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原矿山采矿权人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11903.41万元)、原已有偿化处置收益(3972.70万元)、采矿权出让财政工作经费(133.09万元)等,该部分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参与竞价。 竞买人为原矿山企业的,须承担项目出让前期财政工作经费壹佰叁拾叁万零玖佰元整(133.09万元);竞买人为其他企业的,须承担项目出让前期财政工作经费和原矿山资产组费用,共计壹亿陆仟零玖万贰仟元整(16009.2万元)。竞买人须于2021年11月18日前将此费用缴纳至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指定财政账户(账户名:秭归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银行秭归县支行,账户号:566457546545),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银行进账单确认其竞买资格。交易结束,此费用5个工作日内按原路退回到未能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账户,不计利息,采矿权竞买人和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缴款人须为同一企业法人。详情由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三)本次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原采矿权人完成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责任和义务,由采矿权竞得人一并承接履行。 (四)因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大于6000万元,依据《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竞得人原则上可以分期缴纳,但必须按照以下标准: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且缴纳金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3年内缴清;竞得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年内开工建设。 (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持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人须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依法开展基建。 (六)本采矿权开采期限到期后,采矿权人应自行拆除或清理矿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采矿权出让有效期未满,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的,按照“谁主张,谁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 (七)按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求,竞买企业须承诺竞得采矿权后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义务,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建设绿色矿山,否则,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 (八)企业竞得采矿权后,逾期不签订《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不按合同履行的,须赔偿该矿前期工作费用壹佰叁拾叁万零玖佰元整(小写人民币1330900元)。 (九)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可到矿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就林地、土地(征用、占用或租用)等相关事宜进行实地考察。采矿权出让后涉及的有关土地、林地使用(征用、占用或租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协调好矿山开采与周边居民、生产经营单位的关系。因相关手续不齐或矿山关系协调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矿山无法按时办理采矿登记及开工建设的,其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十)挂牌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十一)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公告和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书一旦提交,即认为竞买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
本公告在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1日